攀附“天堂傘”商標 一網店店主被判賠償1.8萬元
駐馬店網訊(記者 牛云強 通訊員 李娟)日前,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一起侵害注冊商標專用權案,判決被告李某賠償杭州天堂傘業集團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費用1.8萬元。
原告杭州天堂傘業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是一家專業制傘企業,注冊使用“天堂”“天堂傘”等商標。原告發現,被告李某在某平臺開設名為“天堂平安傘”的店鋪,并有91條案涉商標的侵權鏈接,大量銷售帶有原告注冊商標的產品,且在店鋪案涉侵權鏈接的商品標題、商品詳情頁中均大量突出使用“天堂傘”的商標。
庭審過程中,經對從李某店鋪購買的封存公證實物進行拆封,獲得兩把雨傘。一把雨傘收納袋及傘面、傘架、手柄上沒有任何的品牌及生產商的標志;另一把雨傘手柄處懸掛的吊牌上顯示生產商為某雨具制作公司,傘面和傘架上沒有標志。
該院審理認為,本案系侵害商標權糾紛。原告杭州天堂傘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核定的商品上享有案涉注冊商標專用權,被告李某開設的店鋪在店鋪名稱、商品鏈接、商品參數等處使用“天堂傘”字樣,易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為案涉店鋪與原告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或誤認為案涉店鋪銷售的商品來源于原告或與原告存在特定的聯系,具有明顯攀附原告商譽的目的,被告李某銷售案涉商品的行為構成對原告案涉商標專用權的侵犯,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因李某已關閉案涉店鋪,停止侵權行為,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該院法官表示,商標具有識別產品來源等功能,“天堂傘”作為杭州天堂傘業集團有限公司經營多年的品牌,在銷售市場上具有一定影響力,本案判決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幫助企業維護了注冊商標專用權,對當前銷售市場中存在的“搭便車”“傍名牌”現象起到了遏制作用。法官提醒商家,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以誠信經營、公平競爭為價值追求,形成規范、自律、和諧的市場秩序。同時,消費者在購買產品時要提高警惕,注意分辨產品來源,自覺抵制侵害商標權的產品,積極提供制假販假線索,共同打造良好的法治環境。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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