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時旋旋)電動車方便快捷,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會選擇電動車出行,但是電動車不易控制速度較高,法律上對駕駛的年齡是有著嚴格規定的,駕駛電動車必須年滿16周歲,而日常生活中好多的父母不太注意這一點,以為孩子大了都可以騎,疏于管理,放任自己孩子隨意騎行電動車,釀成事故。未成年人騎電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責任應當由誰來承擔?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未成年人駕駛電動自行車引發的交通事故案件。
典型案情
張某(化名)系本縣某中學學生,事故發生時為未滿15歲的未成年人,暑期某日,張某騎兩輪電動車在汝南縣城某路行駛,騎行過程中與相對方向李某(化名)駕駛的兩輪電動車發生碰撞,造成李某受傷,車輛損壞,且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張某駕車逃逸。
交警部門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在發生事故后逃逸,負事故全部責任,李某無責任。
事故發生后,李某被120急救車送往縣人民醫院治療。共計花費醫藥費2600余元。出院后,因賠償數額問題發生爭議,李某便將張某及其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張某及其父母支付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5800余元。經過法官釋法明理,張某及其父親認識到事情嚴重性,主動向李某賠禮道歉,經過多輪調解,雙方最終握手言和,張某的父親主動當庭履行,矛盾得以化解。
法官釋法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騎電動車需要年滿16周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需要承擔責任。法官表示,本案中,未成年人張某在駕駛電動車過程中,與對向駛來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受傷的損害后果,當事人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張某系未滿16周歲駕駛電動車,且在發生事故后逃逸,應承擔侵權責任。事故發生時其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于張某的父母沒有盡到監護義務,存在過錯,應當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法官提醒
汝南法院三級法官王睿提醒:“16周歲駕駛電動車是必不可逾越的紅線。道路交通安全關乎每一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雖說現在的未成年學習能力較強,但并不意味著未成年人可以騎車上路,未成年人往往身心發育尚未健全,對道路交通安全知識認知不全面、應急和安全意識欠缺、缺乏成熟的駕駛技能、易導致交通事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并且在發生事故后,茫然無措,不知如何處理交通事故,無法保護好自己的權益。在此,法官提醒廣大家長朋友,孩子私自駕駛電動車或許難免,但家長作為孩子的第一任老師,應當切實履行好監管、教育職責,將孩子駕駛電動車的危險風險最小化,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同時,社會各界也應當積極關注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問題,引導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交通安全觀念和良好的出行習慣,提升安全意識,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環境。未成年人的交通安全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二條
道路上駕駛自行車、三輪車、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駕駛自行車、三輪車必須年滿12周歲;
(二)駕駛電動自行車和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必須年滿16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十九條
八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職責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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