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平縣人民法院高效履職推動“僵尸”企業出清
基本案情
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經營范圍為銀狐、藍狐的養殖銷售。
申請人河南某某銀行以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為由,向西平縣人民法院申請對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執行案件進行破產審查。
審理情況
該院于2025年1月20日裁定受理河南某某銀行對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并于2025年1月21日指定管理人。經管理人對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資產及債權債務進行核查后確認,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無銀行存款、無房產、無車輛、無不動產登記信息等,故無財產可供清償。經征求唯一債權人河南某某銀行同意不再召開債權人會議。2025年2月20日,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裁定宣告西平某養殖有限公司破產并終結破產程序。
典型意義
該案通過簡化審理程序,管理人快速接管,成功縮短辦案周期,在節約司法資源的同時通過破產審判淘汰落后產能,清理僵尸企業釋放生產要素。該案的審理,積極響應了國家清理不良資產的政策要求,在保護債權人和股東合法權益的同時,規范與暢通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引導企業規范有序退出市場,盡可能將已經失去存在價值的企業清理出市場,釋放有利資源,激發市場活力,達到優化資源配置、調整產業結構的目的,為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持,對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西平縣人民法院 王嘉瑜)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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