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強奸民女的官員也要“化名”嗎
摘要: 5月20日,媒體報道了兩起情節略有些相似的強奸案,讀來耐人尋味。我注意的倒不是案情,而是新聞媒體對涉案當事人的處理手法。一是《河南商報》報道說,河南沈丘縣某村26歲女子陳曉麗(化名)被一個叫張松才的人強
一是《河南商報》報道說,河南沈丘縣某村26歲女子陳曉麗(化名)被一個叫張松才的人強奸,并被對方拍下裸照,印制數百張到處張貼和散發。二是《中國青年報》的報道,河北邯鄲市曲周縣49歲女子張麗平(化名)兩年前被曲周縣河南疃鎮黨委原書記石建設(化名)強奸,隨后她到叢臺區公安分局報了案。最終,“石建設”終因強奸罪被判刑4年。
報道中,兩起案子對實施強奸的當事人卻作了不同處理——前者用了真名,后者卻用了化名。莫非在報道違法侵權案件時,也是官民有別?
真實性是新聞報道的基本原則,除了未成年人、涉及隱私與名譽的受害人等特定人需要化名處理之外,新聞當事人應使用真名。一方面,這是為了維護公眾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另一方面也是新聞報道本身的真實性所需。顯而易見,犯罪分子不是受害人,違法官員也不是未成年人。如果這些人干了齷齪事而不用露出真面目,那么公民的知情權與監督權如何保障?
當下,許多媒體日常采訪報道活動中,對違法違紀官員常常不透露真名,而化名、隱名,以及“某某”充斥大量新聞報道的字里行間。更有甚者,連涉案單位的名稱也隱去了。舉個例子,據《重慶商報》
某種意義上講,對違法違紀者的匿名報道,無異于對假丑惡行為進行遮羞甚至保護。回到曲周縣河南疃鎮黨委原書記“石建設”一案,受害人張麗平的報案筆錄落到“石建設”的手上,本身就讓人懷疑“石建設”與警方的關系非同一般。如果媒體在揭露此事的時候手下留情,無疑會加深公眾對案件真相的疑慮,甚至會導致媒體在公眾心目中失去公信力。
責任編輯:guanli
(原標題:駐馬店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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