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有“養老協議”不能對抗贍養義務
摘要: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恪守孝道自古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臥冰求鯉的佳話至今為人稱道。而如今,年逾八旬的李老漢卻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走進了法庭。可兒子提出與老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恪守孝道自古為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臥冰求鯉的佳話至今為人稱道。而如今,年逾八旬的李老漢卻因子女不盡贍養義務而走進了法庭。可兒子提出與老人簽訂有養老協議,已履行完了贍養義務。那么養老協議能否對抗老人的贍養訴求呢?
李老漢夫婦于1952年結婚,共生育了二兒三女。二人年輕時吃苦耐勞,含辛茹苦地將五個兒女拉扯大。前些年,老人身體還比較好,為了不麻煩子女,盡量自給自足。三個女兒出嫁后便與兩個兒子分家居住。如今二人已年過過八旬,身患多種疾病,無勞動能力。關于贍養問題,五個兒女都互相推諉,李老漢和妻子張某就召集子女和一些叔伯長輩齊聚一堂商議,最終在眾人見證下父子三人訂下了一個口頭“養老協議”:父親李老漢由大兒子李某養老送終;母親張某由次子李某某贍養,并養老送終。李某李某在伺候母親兩年多時間后,母親張某因病去世,李某某安葬了母親。與此同時,在李某家居住的父親李老漢近年來曾多次患病住院,從此,李某弟兄二人因贍養問題再起波瀾,李某以父親多病,子女多、負擔重為由要求李某某支付部分醫療費及贍養費。李某某認為,按照農村習俗,弟兄二人各負責一位老人的生養死葬,協議既符合風俗習慣,又合了法律,合情合理。現在母親亡故,其已履行完了贍養義務,對父親不再有贍養的責任和義務,李某某拒絕支付醫療費、贍養費。于是,李某也不贍養父親了,把父親拒之門外。
面對兩個兒子的冷漠和不管自己,李老漢將兩個兒子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判令兒子支付醫療費,并各向其每月支付贍養費500元,直至其身故。
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原告八十多歲高齡,已喪失勞動能力,被告均應履行贍養義務。根據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規定,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李某某不得以養老協議對抗法定的贍養義務。但考慮到李某某已經對其母親盡了生養死葬的贍養義務,因此,根據李某某與李某的口頭約定,應當減輕被告李某某對母親張某的贍養義務。法院判決小兒子李某某雖不用和其他四名子女依次輪流贍養老父親,但要分攤老父親的醫療費和贍養費。
說法:
在農村,簽訂這種養老協議的事情非常普遍,法律也認可這種模式。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履行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條規定:“經老年人同意,贍養人之間可以就贍養義務簽訂協議,贍養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規定和老年人的意愿”,也就是說:養老協議或者贍養協議只存在于贍養人之間,只對贍養人有約束力,而對老年人卻沒有任何的效力。老年人要求贍養人承擔贍養義務,是法律賦予的權利,任何人都不得剝奪。在贍養老年人方面,贍養人之間的協議不得違背老年人的意愿,更不能對抗贍養義務。無論是養老協議早有約定,還是母親偏心,抑或是父親的遺產分配不公,這些都不能成為子女拒絕贍養老人的理由。
一直相依為命,已經喪失勞動能力的李老漢晚年期望過上兒女繞膝、子孫滿堂的晚年生活,盡享天倫之樂,但事實卻事與愿違。拒絕贍養的背后究竟孰是孰非已無法查清,而母子對簿公堂令人揪心。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查看心情排行你看到此篇文章的感受是:
版權聲明:
1.凡本網注明“來源:駐馬店網”的所有作品,均為本網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書面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駐馬店網”。任何組織、平臺和個人,不得侵犯本網應有權益,否則,一經發現,本網將授權常年法律顧問予以追究侵權者的法律責任。
駐馬店日報報業集團法律顧問單位:上海市匯業(武漢)律師事務所
首席法律顧問:馮程斌律師
2.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駐馬店網)”的作品,均轉載自其他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其他個人、媒體、網站、團體從本網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網站注明的“稿件來源”,并自負相關法律責任,否則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您發現本網站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