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機構隱瞞事實虛假宣傳夸業績被罰
摘要:原標題:私募機構隱瞞事實虛假宣傳夸業績被罰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根據廣東證監局提供的信息,廣州某私募機構(以下簡稱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中國證券投資
■本報記者 朱寶琛
根據廣東證監局提供的信息,廣州某私募機構(以下簡稱Y公司)成立于2011年,2014年4月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Y公司通過國內期貨市場的投資操作管理基金產品。期貨市場的杠桿率較高,波動性較大,2014年10月,該公司管理的4只基金產品,全部因凈值跌破基金合同約定的清盤條件而被產品發行方清盤處理。
2015年3月,Y公司發生股權變更,實際控制人、高級管理人員等均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在上述重大事項發生后,Y公司一直未按照規定向協會報告并更新登記備案信息。適逢證監會部署對私募基金行業的專項檢查。檢查過程中,檢查組通過Y公司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預留的電話、電子郵件及短信等方式,均無法與公司取得聯系。通過與公司有合作關系的其他機構查詢,檢查組最終聯系到Y公司兩位原高管劉XX、馮XX。但是,兩人以公司股權轉讓、業務停滯為由拒絕接受現場檢查。雖然檢查組對Y公司相關高管和股東進行了調查談話,但Y公司除提供《公司章程》外,未向檢查組提供任何業務資料,不配合現場檢查工作。除此之外,Y公司還在公司網站首頁處宣傳“年化收益30%-50%不再是夢想”,選擇性披露其管理基金中盈利的產品收益率,對于上述被清盤處理的4只虧損產品則只字不提。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私募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以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互聯網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布告、傳單、手機短信、微信、博客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私募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協會的規定,及時填報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的有關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資運作情況和杠桿運用情況,保證所填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發生重大事項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協會報告。
據此,廣東證監局對Y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將其違法違規行為通報證監會私募部,錄入證監會誠信檔案系統。
廣東證監局表示,該案例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從2014年4月在協會登記到2015年3月進行股權轉讓和高管人員變更,時間不足一年。基金管理人在產品全部清盤、產品投資者虧損嚴重的情況下,不僅不積極應對大量客戶出現虧損的現實,反而采取股權轉讓、變更高管人員的消極方式,拒不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擺出一副“事不關己”、“一走了之”的態度,嚴重損害了私募基金行業形象和市場經營秩序。
本案是私募基金領域虛假宣傳、隱瞞事實的典型案例,具有以下特點:一是缺乏誠信經營意識;二是內控水平低;三是選擇性宣傳歷史業績,不如實披露產品虧損風險,通過公司網站公開宣傳高額收益,具有較大迷惑;四是刻意逃避、推脫或拖延,不配合監管。
廣東證監局提醒,誠信是財富管理行業的立身之本,私募基金作為財富管理行業的一員,高度依賴誠信經營。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投資時,應當高度重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誠信經營情況。
一要審慎查證私募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根據《私募辦法》的規定,所有履行正常登記手續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都要在協會官網公示相關信息。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私募基金前,可以通過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審慎查證,充分了解私募基金管理人及高管人員的管理能力、風控水平和職業素養,加強風險意識。一般來講,實際情況與登記備案信息不一致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誠信經營水平相對較低。
二要辨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宣傳實際情況,不要輕易被所謂的“冠軍光環”、“歷史高收益”等誘導性宣傳所忽悠。投資者在選擇私募基金時,要注意私募基金的宣傳推介是否帶有“高額收益”、“保證收益”等異常,對于不懂的概念、模糊的表述可以要求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說明,切勿被各種夸大、虛假宣傳忽悠、蒙蔽。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人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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