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
摘要:公 告梁長明:你因駐馬店市西高種豬場違法占地一案,現向你公告送達以下法律文書:1.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驛國土執罰告字[2016]第053號)2.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公 告
梁長明:
你因駐馬店市西高種豬場違法占地一案,現向你公告送達以下法律文書:
1.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驛國土執罰告字[2016]第053號)
2.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驛國土聽告字[2016]第053號)
3.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驛土罰決字[2016]第053號)
自公告之日起60日為公告期限,公告期限屆滿,即視為送達。望你在法律文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自己的義務或者行使自己的權利。
驛城區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告知書
驛國土告字〔2016〕第053號
駐馬店市西高種豬場:
經調查核實,你(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劉閣街道西高莊梁莊社區占用土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土地。
二、沒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三、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44140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現將上述情況告知,你(單位)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如要求上述權利,請在3日內向本機關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權利 。
驛城區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驛國土告字〔2016〕第053號
駐馬店市西高種豬場:
經調查,你(單位)未經批準擅自在劉閣街道西高莊梁莊社區占用土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本機關擬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三、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44140元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二條的規定,你(單位)享有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如要求上述權利,應當在接到本告知書3日內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
驛城區國土資源局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決定書
驛土罰決字(2016)第053號
被處罰人: 駐馬店市西高種豬場
法 人:梁長明
違法地址:劉閣街道西高莊梁莊社區
案 由:未經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經查,你(單位)在劉閣街道西高莊梁莊社區占用土地
以上事實有下列證據:現場勘測筆錄、照片、詢問筆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和《河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行政處罰裁量標準》,決定對你(單位)作出如下處罰:
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
三、處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罰款,共計人民幣:壹拾肆萬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44140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的規定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之日起十五日內,將罰款交至:駐馬店市驛城區非稅收入歸集專戶。賬號:1715120309064301695。開戶銀行:工行文明路支行。逾期不繳納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每日按照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不服處罰決定,可以在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依法向市國土資源局或驛城區人民政府法制辦申請復議或者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不復議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我局將根據《河南省行政機關執法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驛城區國土資源局
責任編輯:wq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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