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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查處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2016-11-30 07:39 來源: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l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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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駐馬店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查處中心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

駐馬店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查處中心城區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切實保障公共安全和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依照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中心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通告》的要求,現就中心城區范圍內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禁放范圍及管理規定

駐馬店市中心城區為禁放區。具體范圍是京港澳高速以西、靖宇大道以北、京廣高鐵以東、重陽大道以南的合圍區域。

禁放區內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嚴禁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嚴禁攜帶煙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嚴禁郵寄托運煙花爆竹。

舉辦焰火晚會等活動應依法取得公安機關許可,并在指定的時間、地點、范圍內燃放。

二、法律責任

公安機關依法對煙花爆竹的運輸、燃放安全進行管理,負責經由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行政許可,負責依法查處違反煙花爆竹禁放規定的違法違規行為。

1.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害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違反本通告擅自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及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3.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二款之規定,未經許可運輸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停止非法運輸活動,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運輸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4.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非法攜帶、郵寄、夾帶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沒收,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5.其他違反規定從事煙花爆竹生產、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等行為并構成違反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予以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監督舉報

對違反本通告第二條規定之行為的,任何單位、公民都有權利撥打110電話進行舉報。舉報內容經查證屬實的,公安機關獎勵舉報人現金500元,并為舉報人保密。對舉報偵破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爆炸物品等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公安機關依據《駐馬店市群眾舉報危爆物品違法犯罪獎勵辦法》[駐公明發(20131423]第四條第一款,視情給予舉報人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獎勵。

本通告自201612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lyx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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