驛城區創建國家衛生城市效能問責辦法
摘要: 第一條 為推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扎實有效開展,確保如期實現創建目標,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駐馬店市驛城區創建國
第一條 為推動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扎實有效開展,確保如期實現創建目標,依據《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駐馬店市驛城區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實施方案》等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涉及我區創建國家衛生城市目標任務的各街道、區直各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問責,是指在對創建國家衛生城市工作中組織領導、安排部署、督導檢查、責任落實等工作不力,違反創衛相關要求,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創衛工作順利進行的責任單位或人員進行問責。
第四條 問責方式:
1.通報批評;
2.約談;
3.誡勉談話;
4.經濟處罰;
5.停職檢查。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五條 各專業組、各責任單位對專項整治、攻堅行動、創衛職責分工等工作排出時間節點,實行督導問責制度。第一次未按時間節點完成任務的,對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和約談;第二次未按時間節點完成任務的,給予誡勉談話;第三次未按時間節點完成任務的,給予停職檢查。
第六條 對不組織參加創衛義務勞動和對分包片區不履行職責的單位,對其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和約談;創衛工作中存在問題不能按期解決的,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進行通報批評和約談;區創衛工作指揮部督導組下發督查通知后,在規定時限內不能完成整改任務的,給予誡勉談話,并重點進行督辦;在規定時限內仍不能完成整改任務的視為行政不作為,給予停職檢查。
第七條 在迎接國家衛生城市檢查驗收時,凡因工作不到位、迎檢資料不齊全、考察現場不合格等原因而被扣除該項20%以上分值的,實施以下問責:
(一)對承擔該項工作任務的區直單位、街道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二)對因區直單位失職瀆職、轉嫁責任等造成街道不能完成任務的,對區直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給予誡勉談話。
第八條 凡是在督導中發現以下問題經查證屬實的,給予經濟處罰。
(一)市容環境衛生。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每處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0元。
1、機關單位、小區、家屬樓院發現一處亂堆亂放的,發現一處未封堵垃圾樓道或敞口垃圾池的;
2、建成區內發現一個敞口垃圾池的;
3、發現一處面積大于1平方米生活垃圾或建筑垃圾的;
4、發現一處體積大于5立方米違規占道堆放建筑物料的;
5、每
6、每
7、主次干道兩側和繁華地段每
8、發現一個臨街修理行、洗車行或其它特殊行業占道經營的;
9、發現一處流動餐飲攤點或露天燒烤的;
10、發現一個不符合創衛要求建筑工地的;
11、建成區發現一處廢品收購站或畜禽養殖點的。
(二)健康教育、愛國衛生組織管理。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每次每處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0元。
1、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無“創衛”公益廣告的;
2、機關單位、居民樓院、公共場所、商場超市等無健康教育宣傳專欄或不按期更換、無禁煙標示的;
3、不按要求建立健康教育檔案的;
4、愛國衛生組織不健全,無辦公場所的。
(三)“五小”門店。發現以下情形的,每次每處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0元。
小餐飲食品店、小浴池、小旅館、小美容美發店、小歌舞廳等經營條件不符合創衛標準的。
(四)病媒生物預防控制。發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0元。
1、無除“四害”領導小組的;
2、“四害”滋生地清除不合格,造成密度超標的。
(五)農貿市場。
農貿市場內發現一處未設立獨立區域銷售活禽或未設立專間現場宰殺活禽活魚的,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0元;發現一座集貿市場建設管理不達標的,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00元。
(六)公廁。
建成區內發現一座旱廁或收費公廁,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5000元。
(七)垃圾轉運。
在垃圾中轉站內發現一輛達不到創衛標準要求垃圾運送車的,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100元。
第九條 對區創衛指揮部交辦問題落實不到位或超過規定期限的,以及省級專家暗訪和技術評估中發現問題的,每處每次處罰轄區街道和責任單位各5000元。
第十條 凡需要實施問責的,區創衛指揮部督導組提出問責建議,由區紀檢監察機關按照本辦法進行問責。
第十一條 驛城區轄區內的中央、省、市直單位依照此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yj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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