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傳正陽縣汝南埠鎮余書生與潘紅旗建房糾紛的真相調查
摘要:2016年12月以來,《河南正陽:汝南埠鎮的“牛”所長和“慫”所長》、《河南正陽一女國土所長與群眾對罵,語言不堪入耳》開始大量流傳于網絡,為弄清事
2016年12月以來,《河南正陽:汝南埠鎮的“牛”所長和“慫”所長》、《河南正陽一女國土所長與群眾對罵,語言不堪入耳》開始大量流傳于網絡,為弄清事情的來龍去脈,還原事情的真相,連日來,經過記者調查,發現近期網絡上流傳的以上兩篇文章與事實嚴重不符。
踢打政府工作人員網傳反稱被打
2016年12月,網傳文章《河南正陽:汝南埠鎮的“牛”所長和“慫”所長》,文中寫道,正陽縣汝南埠鎮崗頭村余莊村民組村民余書生舉報該鎮村民潘紅旗違法建房,要求鎮政府分管土地管理工作的副書記盧有松到潘紅旗違法建房施工現場制止并給予違建部分強行拆除。文章稱,余書生的行為遭到了該鎮國土所所長潘某靜的一陣拳打腳踢。
網傳文章《河南正陽:汝南埠鎮的“牛”所長和“慫”所長》中余書生告訴一些網絡媒體稱:“從11月9日至今,時間已經過去一個月了。他三番五次去正陽縣公安局汝南埠派出所找劉鶴松所長,要求派出所出具被打的司法鑒定的申請手續。可是,每一次劉所長都有理由。無論怎么說,就是不給出具申請手續。劉所長立馬成了‘慫’所長。”
調查情況:2016年11月9日上午,正陽縣汝南埠鎮崗頭村余莊組村民余書生和老伴兒李大鳳到鎮政府反映該鎮汝南埠村四隊村民潘紅旗違法建房一事。該鎮鎮長管霞當即安排鎮黨委副書記盧有松和鎮國土所、鎮村鎮中心工作人員到現場處理。
盧有松等工作人員到達現場后,沒有見到施工人員,潘紅旗的父母及家人在一旁鄰居家門前站著。突然,余書生的老伴李大鳳上前一把拽住盧有松的衣服不丟,要求他對違建部分強行拆除。汝南埠鎮國土所所長潘靜和村鎮中心辦公室工作人員袁珍、翟永琴、李海軍等人耐心勸說,李大鳳還是緊緊地拽住盧有松不松手,工作人員試圖將手掰開,李大鳳就用腳踢潘靜,還用嘴咬潘靜的手。村鎮中心工作人員李海軍上前勸說,李大鳳把李海軍的手抓傷。
后來,盧有松讓村鎮中心主任李杰打電話報警。在工作人員和現場群眾的反復勸說下,李大鳳才勉強松開手。其間,余書生一直在給在鄭州工作的兒子打電話,稱鎮政府工作人員打他媽媽了。盧有松接到余書生兒子從鄭州打來的電話,余書生兒子在電話中聲稱要聯系鄭州的記者,把汝南埠建房的事給捅出去。盧有松在電話中鄭重向余書生的兒子反復聲明兩點:一是你反映的父母與潘紅旗的個人恩怨鎮政府會認真調查處理;二是歡迎你對汝南埠政府的工作進行監督。通話結束后,盧有松又和余書生等返回潘紅旗建房的宅基地,鎮公安派出所所長劉鶴松也來了,鎮國土所工作人員現場給潘紅旗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當時,余書生感覺鎮政府工作人員是真正來執法的,就老伴的不當行為向工作人員道歉:“對不起,別和我老伴兒一樣。”
當天中午12時40分,盧有松等工作人員才結束工作。下午2時左右,余書生和老伴兒來到汝南埠鎮政府村鎮中心辦公室。工作人員對其說:“老余,你和你老伴兒上午做得對嗎?”老余說:“是的,確實不對。”余書生老伴對村鎮中心工作人員李海軍說:“你給盧書記和潘靜說說,讓他們別生我的氣了。”
事情過去大概一個星期左右,余書生分別給汝南埠鎮黨委、鎮政府主要領導打電話,聲稱他老伴兒被潘靜打傷住院了。后經正陽縣公安機關鑒定顯示,余書生的老伴兒沒有任何傷情。
變本加厲 設計圈套讓你跳 群眾稱余書生就是一個無賴
2017年5月22日,網絡上傳一段以《河南正陽一女國土所長與上訪群眾對罵,言語不堪入耳》為題的視頻,文中稱:作為一名黨員干部,遇到上訪群眾反映問題,理應虛心接受和面對,而不是消極暴躁,惡語相加,進而與上訪群眾破口大罵。然而,這一幕卻在河南省正陽縣汝南埠鎮政府大院真實上演。5月19日上午9時許,該鎮70歲高齡的群眾余書生和老伴李大鳳攜帶材料詢問一起違章建筑的處理結果時,竟然遭到鎮國土所所長潘靜的語言攻擊,進而發生對罵,視頻顯示,對罵內容不堪入耳,引來了許多群眾觀看,影響極其惡劣。
調查情況:2017年5月19日一大早,汝南埠鎮居民余書生和老伴兒李大鳳到鎮政府反映潘紅旗違章建房一事,指名道姓說潘紅旗與該鎮國土所所長潘靜是親戚,還罵罵咧咧,不停地說臟話。這一幕正好被迎面走來的潘靜聽到,就和余書生爭論幾句。后來雙方發生爭執,潘靜面對余書生兩口子的無禮謾罵就還幾句。事發時,在場群眾朱見國、關德和該鎮公安派出所所長劉鶴松以及該鎮村鎮中心李杰等人及時進行了制止,隨后潘靜也下鄉了。
記者調查時,朱見國說:“潘靜和潘紅旗不可能有親戚關系,祖籍地和民族都不一樣,只不過同姓。”在現場的關德也證實了這種說法。
關德告訴記者,當時余書生兩口子無禮謾罵潘靜,潘靜出于本能回罵幾聲,根本沒有打余書生,純屬無事生非。
事發時在現場的汝南埠鎮村鎮中心李杰也說:“潘靜并沒有和余書生及老伴兒發生肢體沖突,當時潘靜情緒很激動,回罵了幾句,被余書生安排的人錄了視頻發到網上了。”
該鎮公安派出所所長劉鶴松在外地學習,記者與他取得電話聯系。他告訴記者,當時余書生兩口子謾罵潘靜,聲稱潘靜和潘紅旗是親戚關系,后來潘靜的確與余書生發生了對罵,但沒有發生肢體沖突,他很快制止了雙方的行為,并對雙方進行嚴厲批評。
當記者進一步向劉鶴松了解余書生與潘紅旗因建房引發的一系列事件,作為當地公安派出所長,如何處理這些事件時,劉鶴松在電話中稱自己在外面學習,根據規定,如果記者需要進一步采訪要和公安局宣傳部門取得聯系,隨后禮貌性地掛斷了電話。
事情發生后,正陽縣國土資源局和汝南埠鎮黨委、鎮政府高度重視,及時對事情經過進行了調查。正陽縣國土資源局對該鎮國土所所長潘靜給予免職處理。
為了弄清當時的真實情況,記者先后走訪了關德、朱見國、宋強、李海軍、翟永琴、雷光明、袁珍、董書官等事發時身處現場的村鎮工作人員和當地村民。
汝南埠鎮負責信訪工作的人大主席李文豪說:“潘靜作為政府工作人員與群眾對罵肯定有過錯,可余書生發到網上的文章和視頻明顯對事情進行了放大。余書生每次來上訪都是帶著要求來的,不達目的不罷休,幾乎都是纏訪了。”
據關德介紹,5月19日那天他在事發現場,余書生和潘靜確實發生了爭吵,但后來網絡上說,潘靜毆打余書生純屬誣陷、捕風捉影。
該鎮一名不愿透漏姓名的工作人員說:“余書生是20多年的老上訪戶了,如果哪一次的要求得不到滿足,他就請人編寫虛假文章發到網上,進一步放大或歪曲事實,對基層工作人員進行污蔑詆毀,這些不實文章在網上傳播后對基層政府形象造成了無法估量的損害,政府部門對上述散布謠言的行為表示強烈譴責。”這位工作人員還說,余書生人送外號“鬼不纏”,一般人見著就躲。他斷章取義、顛倒黑白,在網上發文章攻擊工作人員,抹黑政府形象,還專門安排人現場錄視頻,設計好圈套讓人跳。還有群眾反映,余書生并非個例,在他的影響下,他的親戚都不好惹,嘗到上訪的甜頭后經常上訪。
余潘兩家建房糾紛的前因后果
那么,余書生為什么舉報潘紅旗違章建房呢?其實兩家的恩怨由來已久。據熟悉情況的關德介紹,余書生和潘紅旗之間的矛盾還要從余書生承包的魚塘說起。該魚塘處在當地群眾稱一個叫“龍鳳港”的地方(位于汝南埠鎮崗頭村和汝南埠村之間的一片水域,與汝河一梗之隔)。多年前,由于余書生經常上訪,當時的汝南埠鎮主要領導通過做工作把已經承包給別人的魚塘,讓給了余書生承包。余書生想在魚塘東北角建房,遭到潘紅旗的拒絕。潘紅旗拒絕的理由是,余書生建房的地方是他父親多年前開的荒地。至此雙方產生矛盾。據潘紅旗說:“余書生建房所占土地是我家30多年前開的荒地,現在是我家的耕地,在我家的耕地上建設永久性住房肯定是不行的,我們已經打過多年官司,余書生都敗訴了。”
后來,潘紅旗在汝南埠村委劃撥給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由于歷史原因一直沒有辦理相關建房手續,建房時遭到余書生的舉報。汝南埠鎮政府和鎮國土所也多次對潘紅旗建房進行制止,潘紅旗的房子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建成,雙方積怨日深。于是就出現了余潘兩家相互到政府部門上訪告狀的局面。
5月23日,記者見到了潘靜,對于2017年5月網絡瘋傳《河南正陽一女國土所長與上訪群眾對罵,言語不堪入耳》視頻,潘靜是這樣描述的:“因為余書生和潘紅旗違法建房,國土所分別對其下達了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但余書生夫婦及他的兒子多次到鎮政府和國土局鬧訪,說我和潘紅旗有親戚,并要求我把余書生違法建房的卷宗撤掉。事實上我和潘紅旗一點親戚關系也沒有。5月19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我從汝南埠鎮國土所辦公室上廁所回來,剛走到鎮政府辦公室門口,迎面碰見余書生兩口子他們大罵“潘靜你媽XX,你和潘紅旗有親戚,你不把我建房的卷撤了,我天天來罵你。”在場幾個人都勸不住余書生。由于現場圍觀人員較多,沖動之下和余書生發生了對罵,發生了網絡視頻中的情況。就因為我的軟弱和善良沒有拿起法律的武器,導致余書生的猖狂。”
5月26日,記者撥通余書生的電話,余書生在電話中一直強調,舉報潘紅旗違法建房,是潘紅旗阻止他在自己承包的魚塘附近建房在前,他舉報在后,再說潘紅旗本來就是違法建房,應該舉報。
當記者詢問5月19日那天和該鎮國土所原所長潘靜發生對罵事件是怎么回事時,余書生一直強調,潘靜和潘紅旗是親屬關系,就因為是親屬關系,才包庇潘紅旗違法建房。多次舉報潘紅旗違法建房,她不但不制止,還打罵他本人。
律師:實施網絡誹謗,惡意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駐馬店市成盛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建鋒認為,隨著互聯網的迅速發展,快捷高效的信息傳播已經成為社會新常態。但是,由于意識、機制等主客觀原因,利用互聯網信息平臺,實施誹謗的違法或犯罪現象不斷出現,不僅給當事人的生活工作造成很大損害,也給社會秩序及網絡誠信帶來較大的影響。
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從《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法律條文內容看,誹謗罪是指捏造事實,公然損害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由此可見網絡誹謗罪,就是指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傳播平臺,故意捏造、散布某種事實,損壞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在客觀方面,行為人必須具有捏造并在互聯網等信息平臺上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行為。一是要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捏造和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事實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二是要有在互聯網等信息傳播平臺上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擴散,利用互聯網等信息傳播平臺,把蓄意捏造的事實,故意并已經公然向外傳播。如果捏造了事實,但未向外擴散,不構成本罪。無意中傳播了失實的損害他人人格、名譽的言辭,也不構成誹謗罪。但當受害者要求改正而拒不改正,堅持繼續傳播的,構成誹謗罪。三是必須是針對特定對象。當然這種特定對象,既可以指名道姓,也可以不用指出具體的姓名,只要在公眾的思想意識里,從誹謗的具體內容之中,明顯知道是誰,就足以構成網絡誹謗罪。 第二在主觀方面,根據刑事犯罪構成的法律要件,網絡誹謗犯罪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直接故意,而且具有貶低、損害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個人目的。比如行為人出于嫉妒、怨恨、報復、施壓或其他目的,故意捏造事實,拼湊、PS音像及圖片等,在網絡上隨意發布傳播。
劉建鋒律師還說,網絡誹謗侵權或傷害事實一經確認,侵權行為人或刑事犯罪被告人,必須依法接受治安或刑事處罰,并承擔行政或民事責任。 (本報記者)
責任編輯:wh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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