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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全市干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的通告

2019-07-06 09:49 來源: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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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八、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打場曬糧、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為切實解決我市干線公路兩側違法建設、隨意占用公路和破壞路產等問題,優化公路路域環境,保護公路建設成果,保障公路完好暢通和行車安全,構建更安全、更暢通、更環保、更高效的公路通行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加強全市干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管理有關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縣區人民政府應依法履行公路保護職責;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公路保護工作;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公路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公路建筑控制區的范圍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標準為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屬設施。

四、除公路保護需要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五、新建的村鎮、開發區、學校和貨物集散地、大型商業網點、農貿市場等公共場所,與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邊界外緣的距離應當符合國道、省道不少于50米的標準,并盡可能在公路一側建設。

六、因公路新建、改建和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調整,被劃入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不得在原址擴建、改建、重建,需要新建的必須在控制區范圍以外。

七、建設單位進行《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應當經屬地公路管理機構許可。

八、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打場曬糧、焚燒物品、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由公路管理機構依法進行處理。

九、依據《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當事人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強制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十、自本通告印發之日起,各縣區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門要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范圍內的違法建筑物、地面構筑物及其他設施在三個月內清理完畢。

2019年7月3日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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