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公安局關于嚴厲打擊疫情期間違法犯罪行為的通告
摘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明知自身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癥狀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為貫徹落實駐馬店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關于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相關工作部署,嚴厲打擊疫情災害期間出現的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特通告如下:
一、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以任何形式利用疫情從事、參與違法犯罪活動。公安機關將對利用疫情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行為依法進行嚴厲打擊。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一)明知自身存在突發傳染病或疑似突發傳染病癥狀不及時就醫、主動隔離,拒不執行傳染病預防和控制措施的行為,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在疫情期間哄抬物價、囤貨居奇、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以非法經營罪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單位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在疫情期間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罰款。
(四)編造與疫情等災害有關的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編造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的規定,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主動投案自首,符合法定條件的,依法予以從寬處理;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仍進行以上違法犯罪活動的,一律從嚴從重處理。
四、歡迎和鼓勵廣大人民群眾舉報違法犯罪線索,對于包庇窩藏違法犯罪嫌疑人、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惡意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請嚴格遵守法律規定,這是對他人負責,更是對自己負責。
舉報電話:110
駐馬店市公安局防控指揮部:0396-2122586
駐馬店市公安局
2020年1月30日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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