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網售新規來了:不得銷售麻醉、精神藥品等
摘要:征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新華社北京11月12日電(記者趙文君)國家藥監局12日公布《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面向社會征求意見。
征求意見稿明確,藥品網絡銷售者應當是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或者藥品經營企業。中藥飲片生產企業銷售其生產的中藥飲片,應當履行本辦法規定的持有人相關義務。
藥品網絡銷售不得超出企業經營方式和藥品經營范圍。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醫療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藥品、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等國家實行特殊管理的藥品,不得通過網絡銷售。
藥品網絡銷售者為持有人的,僅能銷售其持有批準文號的藥品。沒有取得藥品零售資質的,不得向個人銷售藥品。通過網絡銷售處方藥的,應當確保電子處方來源真實、可靠,并按照有關要求進行處方調劑審核,對已使用的處方進行電子標記。向個人銷售藥品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執業藥師的數量應當與經營規模相適應;做到藥品最小銷售單元的銷售記錄清晰留存、可追溯。
具備網絡銷售處方藥條件的藥品零售企業,可以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其他藥品零售企業不得通過網絡發布處方藥銷售信息。向公眾展示處方藥信息時,應當突出顯示“處方藥須憑處方在執業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等風險警示信息。藥品零售企業通過網絡銷售藥品,不得以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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