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對房產影響幾何”系列報道之二 為省中介費而“跳單”不可取
摘要:而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就是大家所說的“跳單”。河南筑夢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銀富說,市民“跳單”是對房產中介勞動的不尊重,但是房產也有改進和完善自己的服務和法律風險防范的地方。
2020年1月5日,本報以《小區電梯廣告收入去哪兒了 物業應定期向業主公開》為題,梳理《民法典》對房產的影響。今日,本報推出第二期。
“跳單”讓中介很無奈
談起“跳單”,很多房產中介都很無奈。采訪中,也有市民表示,自己在接受中介公司服務的時候,確實有避開中介,和賣方或買方直接對接的念頭。
不可否認,房產中介在房產交易過程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個別中介工作人員的服務水平不高,甚至出現欺騙客戶的情況,讓客戶苦不堪言,再加上部分市民嫌中介費用高,“跳單”現象便發生了。
不過,更多的房產中介則表示,一般不會遇到這種情況,除非是新入職的工作人員,服務可能還不到位,讓客戶感覺接受的服務和付出的報酬不相匹配,導致“跳單”。
而部分市民心存僥幸心理。一旦“跳單”事件發生,中介的勞動便會付之東流。
房產交易時不可“跳單”
《民法典》第964條:“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中介人支付其從事中介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民法典》第965條:“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
為正規中介撐腰
買受人或出賣人與中介公司簽訂了相關協議。中介公司已經按照協議履行了提供房源信息,并促使買賣雙方見面洽談等促進交易的義務。而買賣一方或雙方為了規避或減少按照協議約定履行向中介交付中介費的義務,跳過中介而私自簽訂買賣合同的行為,就是大家所說的“跳單”。
河南筑夢律師事務所律師何銀富說,市民“跳單”是對房產中介勞動的不尊重,但是房產也有改進和完善自己的服務和法律風險防范的地方。如果中介沒有提供全部服務,只拿出《看房確認書》,就索要全額中介費明顯不合理。不過此次新規,讓中介公司吃了一個定心丸。只要中介切實履行服務承諾,法律還是支持中介公司的合理訴求的。而中介在提供服務時,能站在客戶的角度,提供滿意的服務、誠信經營,相信市民也不會隨意跳單的。 (胡江濤)
責任編輯: 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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