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拋物入刑 全國首案宣判
摘要: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照《刑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3月1日,最新刑法修正案生效,“高空拋物”正式入刑。當天,江蘇常州溧陽市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高空拋物案件,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這是全國首例高空拋物罪案件。
2020年某日,徐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某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徐某某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將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后向樓上質問,徐某某聽到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
溧陽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照《刑法》判決被告人徐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法官介紹,《刑法》第291條之二第一款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據人民網)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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