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旅部擬規定:機構不得帶頭打賞誘導用戶消費
摘要:此外,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同時,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
中新網7月12日電 文化和旅游部12日發布關于《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征求意見稿》規定,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
《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征求意見稿》指出,本辦法所稱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是指依法從事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經營單位。網絡表演經紀活動包括:
(一)網絡表演內容的組織、制作、營銷等經營活動;
(二)網絡表演者的簽約、推廣、代理等經紀活動。
網絡表演直播平臺等網絡表演經營單位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按照《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規范管理。
《征求意見稿》要求,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的,應當對其身份信息進行認證,并經其監護人書面同意。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在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中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發現簽約網絡表演者所提供的網絡表演含有違法違規內容時,應當要求網絡表演者停止網絡表演活動,并通知相關網絡表演經營單位。
《征求意見稿》明確,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以虛假消費、帶頭打賞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不得以打賞排名、虛假宣傳等方式炒作網絡表演者收入。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加強對簽約網絡表演者的約束,要求其不得以特殊對待、語言刺激、承諾返利等方式誘導用戶消費。
《征求意見稿》強調,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對簽約的網絡表演者的違法行為、違規處理、投訴舉報等信息進行記錄、保存,進行動態管理,根據不同情形,采取限制服務、停止合作、提請行業協會進行聯合抵制等措施。
此外,網絡表演經紀機構應當配合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的監督檢查,提供真實、準確、完整的網絡表演經紀活動信息數據。
同時,網絡表演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經營規范,開展行業培訓,強化誠信教育;加強信用信息在行業評先評優、市場拓展等方面的參考與應用,對列入失信名單的會員可采取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開展行業聯合抵制等措施。
《征求意見稿》指出,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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