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 擬寫入地方組織法
摘要:根據憲法有關規定,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
新華社北京10月19日電(記者 白陽)地方組織法是關于地方人大、地方政府的組織和工作制度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修正草案)》19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擬將“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寫入法律。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和發展全過程人民民主的重要論述,修正草案增加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全過程人民民主,始終同人民保持密切聯系,傾聽人民的意見和建議,為人民服務,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
此外,修正草案根據黨中央關于加強黨的全面領導要求和黨的創新理論發展成果,明確堅持黨的領導和地方人大、地方政府工作的指導思想;根據憲法有關規定,明確地方人大和地方政府在全面依法治國中的責任,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保證中央政令暢通,保證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在本行政區域的實施。
地方組織法于1979年通過,歷經五次修改,推動地方政權建設不斷與時俱進發展完善。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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