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解讀
摘要:《條例》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電信主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職責,以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長效機制。
三、《條例》的主要內容
(二)明確工作機制和職責
一是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負總責。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政府統一領導、有關單位參加的工作機制。考慮到鄉鎮(街道)工作的實際情況,要求鄉鎮人民政府明確牽頭負責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的人員。二是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明確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的牽頭部門,賦予其相應的調查處置權力和手段。上級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督促、指導下級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相關工作。三是考慮到非法集資涉及各行業領域,與行業監管密切相關,要求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業、領域非法集資履行防范和配合處置職責。四是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銀保監會牽頭、有關部門參加,負責督促、指導有關部門和地方開展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工作,協調解決重大問題。
(三)嚴格市場主體登記管理
《條例》明確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外,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和經營范圍中不得包含“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理財”“財富管理”“股權眾籌”等字樣或者內容。《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建立會商機制,對企業、個體工商戶名稱或者經營范圍中包含上述規定以外的其他與集資有關的字樣或者內容的,予以重點關注,以便在市場主體登記管理環節及時發現和防范非法集資行為。
(四)加強廣告和互聯網信息管理
《條例》對廣告發布規則、相關部門職責等規定了針對性措施:一是禁止違法發布集資類廣告信息。《條例》規定,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發布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眾進行集資宣傳。二是明確監管職責。《條例》規定了市場監督管理、互聯網信息內容管理、電信主管部門和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對涉嫌非法集資廣告監測、涉嫌非法集資的互聯網信息和網站、移動應用程序等互聯網應用的監測職責,以及依法查處違法行為的責任,構建非法集資廣告和互聯網信息治理長效機制。三是壓實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和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責任。《條例》規定,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查驗相關證明文件,核對廣告內容,對沒有相關證明文件且包含集資內容的廣告,廣告經營者不得提供設計、制作、代理服務,廣告發布者不得發布;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對用戶發布信息的管理,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信息,應當保存有關記錄,并向處置非法集資牽頭部門報告。
(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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