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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網貼《中央巡視組:對供熱企業供熱問題質疑的揭露》及供熱標準的調查

2021-12-27 18:22 來源: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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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體記者 宋玉

最近,由于天氣越來越寒冷,市民對集中供暖的關注度也越來越高。因為我市的熱力市場尚不夠成熟和規范,所以在供暖問題中也產生了一些問題,例如關于如何理解供熱標準,在熱力企業和一些業主中有不同的理解。

尤其是有個關于供熱標準的貼子在各業主群流傳,產生了一定的影響。

此貼子打的是“中央巡視組”的名義,來頭很大。具體內容如下:

 

中央巡視組:對供熱企業供熱問題質疑的揭露!

中央第六巡視組:關于如何正確解釋供熱標準    

一、熱是人民群眾不可選擇的特殊商品,但現把居室溫度18℃當作供暖質量標準是誤導消費者的欺騙行為,應當糾正。

真正的供熱質量標準是供暖設計的熱媒參數即供熱的供回水溫度,如:采用暖氣片的方式供熱的,暖氣片的進口溫度為80℃,回水溫度為60℃;采用地熱方式供熱的供水溫度為60℃,回水溫度為40℃,這是采暖設計規范規定的法規,是不容質疑的唯一的質量標準。

在室外處在-10多度的狀態下保證室內溫度18℃是既不合理不公平的。

二、熱作為一種商品,用多少熱花多少錢是天經地義的。廣大消費者提前足額支付了最高熱價,卻沒有得到質價相符的供熱服務,其主要原因是供熱企業采用了如下變相漲價的手段,如:1、把室內居室溫度18℃變成封頂溫度。

室內溫度是隨室外溫度變化而波動的,一旦室內溫度超過18℃,熱企就降低供熱質量標準(降低供回水溫度)達到變相漲價的目的。

2、看天燒火是為了節約能源。

能源是熱用戶節約的,省下的錢也應該歸熱用戶,但卻被熱企揣進腰包。

3、測溫是變相漲價、欺騙用戶、遮蓋熱企降低質量標準的一種手段。

質量達標無需測溫,室內溫度保證能達到18℃。

測溫是欺騙廣大熱用戶的一種手段!   

三、違反國家相關文件的規定 

國家發改委、建設部有關文件明確規定: 2000年以后建造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必須達到節約能源60%-65%,否則不予驗收,節約的成本已含在商品房價格中,購房者冬天取暖僅用35%-40%的熱能,卻花了100%以上的熱費,節約的錢卻被熱企侵吞了,這顯失公平。

四、違反了《供熱條中規定,熱電聯產、區域鍋爐供熱和節能建筑的熱價可以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分別核定,此條規定只是一紙空文,既無優質更無優價,熱企依然按照最高熱價向用戶收取熱費卻給了最低溫度。

五.供熱企業應在用戶進戶水管處安裝測溫儀表,進戶測溫表溫度應達到暖氣片的用戶進水溫度應達到80℃,回水應達到60℃;地熱用戶進水溫度應達到60℃,回水溫度應達到40℃;否則視為不達標,對不達標的應按比例退回用戶費用,并按規定處罰熱企。

希望看到的用戶居民盡快轉發擴散告知!維護消費者權益!


據我市熱力企業反映,市區有的小區業主拿這個貼子質問熱力服務人員,要到服務大廳拉橫幅。

我市熱力企業表示,此貼子去年就有,在外地也有,并非只在我市以及只在今年才出現。

記者問:那么,此貼子的內容是否屬實呢?

我市熱力企業給記者傳來兩份文件,并表示,“我給您的文件是河南省政府下發的供熱條例,是政府183號文,當然站的住腳。網傳的純屬杜撰,在居民中引起很惡劣的影響。”

同時表示:“是以室溫不低于18度為是否合格的依據,并不是以暖氣片熱不熱為依據。”

熱力企業說:“各地供熱條例都是一個標準,不分南北方,只要供熱就是這個標準。您對照一下河南省183號文,就是供熱條例一看就明白。”

記者問道:“此貼子打著中央巡視組的名義,真的是中央巡視組嗎?”

熱力企業說:“中央巡視組發布的政府令,城管局不知道,熱力行業不知道,小區就傳開了,滑天下之大稽!”

他很有信心地表示道:“我以黨性保證,這絕對是假的,純屬謠言!”

此貼子的內容到底是真是假呢?據說是中央巡視組下發的通知,到底是真是假?

下面是熱力企業發給記者的其中一篇文章的內容:

 

【重磅消息】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公布

后附《辦法》全文

【供熱時間】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

《辦法》規定,集中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熱經營企業在供熱期前進行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5日通知熱用戶及相關單位,熱用戶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供熱收費】舉行聽證會聽定價

集中供熱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熱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供熱面積和實際供熱天數收費。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對優撫對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實行熱費補貼制度。

【供熱服務】室溫不低于18℃

《辦法》明確,在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減半收取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熱費。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的,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法律責任】損壞供熱設施受處罰

違反《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未舉行聽證會”等行為的,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熱經營企業、代收熱費的單位未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附:《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全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83號

《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已經2017年11月8日省政府第14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長 陳潤兒

2018年2月13日

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集中供熱事業發展,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使用和設施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供熱是指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市政供熱管網向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生產企業,是指為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熱源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經營企業,是指利用熱生產企業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熱經營企業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集中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節能環保、規范服務、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秦嶺、淮河以北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集中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其他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供熱方式。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節能、高效、環保、安全供熱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 集中供熱實行政府主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熱覆蓋區域外,鼓勵因地制宜使用蓄熱式電鍋爐、燃氣鍋爐、電熱膜、空氣源熱泵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

第九條 實施集中供熱的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集中供熱規劃,并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批準并備案。

第十條 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地集中供熱規劃制定供熱管網建設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分步實施,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實現各類熱源聯網運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按照集中供熱規劃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第十一條 熱生產企業廠區外至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管理。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因集中供熱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用熱計量裝置應當經過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四條 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以內的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斖ㄖ獰峤洜I企業參加,熱經營企業不得拒絕。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集中供熱設施無償移交給熱經營企業。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保修期滿后,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和更新,相關費用由熱經營企業承擔,可以計入經營成本。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未通知熱經營企業參加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熱經營企業有權拒絕接收。

第三章 供熱用熱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

第十六條 熱生產企業與熱經營企業應當簽訂供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熱負荷、供熱參數、供熱時間、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事項。

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應當簽訂用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溫度標準、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熱經營企業應當供熱。

第十八條 集中供熱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熱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供熱面積和實際供熱天數收費。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應當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熱用戶提供多種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熱費的,應當告知熱用戶。代收熱費的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

熱經營企業在供熱期前進行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5日通知熱用戶及相關單位,熱用戶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熱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進行催交;經2次催交仍未交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熱用戶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恢復供熱的,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或者實際用熱量收取熱費。

熱經營企業需退還熱費或者熱用戶需要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

第二十二條 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計量結果產生爭議時,均可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責任方時由申請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6個月前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供熱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3個月前與承接的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供熱服務

第二十四條 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設立搶險、搶修和服務電話,確保供熱期間24小時不間斷服務。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熱經營企業投訴或者查詢,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答復,不能當日處理或者答復的,應當在2日內給予處理或者答復。

第二十五條 供熱期間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

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熱經營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熱經營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雙方認可的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減半收取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熱費。供熱開始之日后5日和結束之日前5日除外。

第二十八條 熱經營企業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熱用戶檢查、維修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維修。熱經營企業工作人員在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佩帶統一標志,主動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 對優撫對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實行熱費補貼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質量、服務、收費等問題向縣級以上供熱、價格等相關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供熱應當實行供熱管網、熱力站、熱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熱經營企業直供到戶。

第三十二條 熱經營企業對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行。

居民熱用戶戶外(熱用戶墻外)供熱設施、戶內(熱用戶墻內,下同)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經營企業負責。

居民熱用戶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用戶負責;需要更新改造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雙方約定。

第三十三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公共供熱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需經負有管理責任的熱生產企業或者熱經營企業同意,并不得影響供熱質量。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

(四)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熱用戶實施以上行為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熱經營企業不承擔責任。熱用戶經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熱經營企業可以停止對其供熱。給其他熱用戶或者熱經營企業造成損失的,熱用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供熱應急保障制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供熱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集中供熱應急保障能力;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在供熱期內24小時值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并按規定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熱生產企業或者熱經營企業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并向公安、城鎮道路管理部門報告;搶修結束后,應當立即將所占場地恢復原狀。

因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集中供熱規劃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的;

(三)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未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

(四)接到有關供熱問題的投訴未在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起止時間進行供熱的;

(二)未對已具備供熱條件且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住宅小區進行供熱的;

(三)未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分戶計量用熱量收取熱費的;

(四)未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需退還熱用戶熱費的;

(五)接到熱用戶投訴或者查詢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答復的;

(六)在供熱期間擅自中斷、停止供熱的;

(七)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未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的;

(八)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未承擔檢測費用,或者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未按照規定減收熱費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的;

(十)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經營企業、代收熱費的單位未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的;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的;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的;

(四)改動熱計量、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的;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如下是熱力企業發給記者的另外一篇文件的內容:

 

河南省城市供熱行業服務規范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嚴格遵守國家和地方法律、法規、標準,企業規章、制度,誠實守信、恪守承諾。 

以用戶為中心,滿足用戶的合理要求。 

第二條 從事供熱崗位的相關人員熟知本崗位的業務知識和相關技能,崗位操作規范、熟練。供熱單位的司爐工、電工、電焊工等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經過有關部門的安全和技術培訓,取得上崗資格,持證上崗。 

第三條 公開服務承諾、服務項目、服務范圍、服務程序、受理時限、收費標準和收費依據,向用戶提供“一站式”服務,接受社會與用戶的監督。 

第四條 根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用戶簽訂供用熱合同,明確供熱單位與用戶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維護雙方的合法權益。 

第五條 應嚴格執行規定的熱費收繳政策及業務收費標準,嚴禁變相擴大收費范圍或提高收費標準。 

第六條 服務人員應統一著裝,佩證上崗,儀表端莊。為用戶提供服務時,應主動、熱情、謙和、禮貌。  

第七條 營業場所應設置規范的供熱單位標志和營業時間牌,應明示以下項目:供熱服務項目、業務辦理程序、熱價表、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崗位紀律、服務承諾、服務及投訴電話,設置意見箱或意見簿。 

營業場所應環境整潔,布局合理、舒適安全。營業窗口應設置醒目的收費業務受理標志。 

第八條 用戶來電來訪,應主動熱情、語氣溫和,及時解決用戶提出的問題;如不能當即答復的,要準確記錄,限期答復用戶。 

第九條 受理用戶咨詢,應耐心細致,政策、標準解釋清楚,言語簡單明了。 

當用戶的要求與政策、法律、法規及本單位制度相悖時,應向用戶耐心解釋,不得與用戶發生爭吵。 

第十條 受理申請用熱業務時,應明確向用戶說明該項業務需用戶提供的相關資料,辦理業務流程、相關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及政策依據。 

第十一條 在資料齊全時,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審批時限不包含現場勘查、施工等特殊環節)。

在資料不齊全時,應一次告知用戶全部需要補充的資料。

第十二條 供熱單位受理用戶用熱申請后,應當與用戶簽訂相關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期限,竣工供熱。 

第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按照當地政府規定的供熱起止時間供熱和停熱,不得擅自變更。如遇異常低溫情況,應按當地政府的要求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

第十四條 在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該規定保證連續穩定供熱,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實現自主控制、計量收費的用戶除外)。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按供用熱雙方的合同約定。

第十五條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因故對用戶實施停熱時,應按照《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 

引起停熱的原因消除后應及時恢復供熱,不能及時恢復供熱的,應向用戶說明原因,并依法給予補償。 

第十六條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按《城鎮供熱系統安全運行技術規程》的規定設立用戶室溫監測點,定期、定點監測用戶室溫。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單位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單位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測(夜間22:00至次日6:00時段除外)。

第十七條 測溫人員入戶測溫時,應主動出示證件和說明來意,使用統一配置的測溫器具。

測溫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測溫結束后,應準確記錄測溫結果,測溫結果必須由測溫員和用戶簽字,不得隨意填寫或改寫,并在規定時間內上報測溫紀錄。

離開時,對用戶的配合應當面致謝,禮貌道別。 

第十八條 用戶對供熱單位的測溫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室溫檢測。

第十九條 供熱單位應在供熱運行前對整個供熱系統包括熱源、熱網及熱力站等進行全面檢修,保證供熱設施處于良好運行狀態。 

第二十條 供熱運行試水前,供熱單位應提前5天告知用戶做好準備;供熱期內因檢修等有計劃停熱,提前3天告知用戶;如遇停水、停電等非供熱單位原因造成中斷供熱,供熱單位應提前或及時通知用戶,水、電等恢復后盡快恢復供熱。

第二十一條 供熱期間,供熱單位應公布報修電話,做到24小時值班服務。對供熱報修請求做到快速反應,有效處理。 

第二十二條 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供熱單位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及時恢復供熱,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三條 供熱單位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并按規定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因用戶責任引起的供熱設施損壞,應禮貌地與用戶說明損壞原因,由用戶確認,并確認簽字。 

第二十五條 應用戶要求進行有償服務的,熱力修復或更換供熱材料的費用,執行省(市)物價管理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

進行有償服務時,應向用戶逐一列出修復項目、收費標準、消耗材料、單價等清單,并經用戶確認、簽字。付費后,應開具有效票據。 

第二十六條 維修、搶修工作完畢后,應留下聯系電話,并主動回訪用戶,征求意見。 

第二十七條 供熱單位應當執行當地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

第二十八條 供熱單位應當以登記注冊的用戶建筑面積作為雙方貿易結算的依據,并依據政府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計收熱費。實行分戶計量的用戶,以熱表為計算依據。

第二十九條 供熱收費應當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熱用戶提供多種便捷交款方式,支持移動支付,以滿足用戶需求。

第三十條 規范投訴舉報處理程序,建立嚴格的供熱服務投訴舉報管理制度。 

供熱單位應為用戶提供多種方式的投訴和舉報渠道。 

第三十一條 接到用戶投訴或舉報時,應詳細記錄具體情況,并立即轉遞相關部門或領導處理。受理投訴應在2個工作日內、舉報應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三十二條 對用戶投訴,無論責任歸于何方,都應積極、熱情、認真進行處理,不得在處理過程中發生內部推諉、搪塞或敷衍了事的情況。 

第三十三條 建立對投訴舉報用戶的回訪制度。及時跟蹤投訴舉報處理進展情況,進行督辦,并適時予以通報。 

第三十四條 處理用戶投訴應以事實和法律為依據,以維護用戶和供熱單位雙方合法權益為原則,保護投訴舉報人的合法權利,對打擊報復投訴舉報人的行為,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對隱瞞投訴舉報情況或隱匿、銷毀投訴舉報件行為,一經發現,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對用戶的投訴或舉報,有效投訴舉報處理率應達到100%。 


第二個文件的內容,與第一個文件所附的內容一致。

記者沒有聽取熱力企業的一面之辭,而是查詢了河南省人民政府官方網站。

在省政府的官網上,記者看到了《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具體內容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2018年02月13日

河南省集中供熱管理試行辦法

(2017年11月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號公布 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供熱用熱行為,提高供熱服務質量,維護供熱、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集中供熱事業發展,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改善民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經營、服務、使用和設施保護,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中供熱是指由熱源產生的蒸汽、熱水通過市政供熱管網向熱用戶提供生產和生活用熱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熱生產企業,是指為熱經營企業提供熱能的熱源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經營企業,是指利用熱生產企業提供或者自行生產的熱能從事供熱經營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熱用戶,是指消費熱經營企業熱能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 集中供熱應當遵循統一規劃、配套建設、安全運營、節能環保、規范服務、改善民生的原則。

第五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的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供熱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價格、規劃、財政、國土資源、環保、質監、安全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六條 秦嶺、淮河以北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集中供熱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鼓勵其他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合理確定供熱方式。

鼓勵利用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集中供熱事業,鼓勵和扶持節能、高效、環保、安全供熱新技術、新材料的研究開發和推廣應用。

第七條 集中供熱實行政府主導,引入競爭機制,鼓勵、引導社會資本參與集中供熱設施的建設和運營。

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增強服務意識,提高管理水平,保證供熱質量和運營安全。

第二章 規劃建設

第八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發展以熱電聯產為主的集中供熱系統。

具備穩定熱源的集中供熱區域和聯片采暖區域內的熱用戶,應當使用集中供應的熱源,不得新建分散的燃煤供熱設施,原有分散的中小型燃煤供熱設施應當限期拆除。

在集中供熱覆蓋區域外,鼓勵因地制宜使用蓄熱式電鍋爐、燃氣鍋爐、電熱膜、空氣源熱泵等方式替代燃煤采暖。

第九條 實施集中供熱的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依據城市、鎮總體規劃組織編制集中供熱規劃,并經本級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供熱主管部門備案。

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原程序報送批準并備案。

第十條 市、縣級供熱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地集中供熱規劃制定供熱管網建設和老舊供熱管網改造計劃,并分步實施,加快推進集中供熱區域管網互聯互通,實現各類熱源聯網運行。

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應當按照集中供熱規劃配套建設供熱設施或者預留供熱設施用地。預留的供熱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用途。

熱力站等供熱設施應當與居民住宅保持安全距離,降低噪音,減少環境干擾。

第十一條 熱生產企業廠區外至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以外的供熱設施由熱經營企業負責建設、管理。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內的供熱設施由建設單位建設。

第十二條 集中供熱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并執行國家、省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

因集中供熱工程施工造成其他建筑或者設施損壞的,建設單位應當及時修復或者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三條 集中供熱規劃區域內的新建住宅應當安裝供熱系統調控裝置、用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實現分戶計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實施供熱分戶計量改造。用熱計量裝置應當經過依法檢定合格。

第十四條 熱用戶整體建筑建設用地紅線以內的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竣工驗收??⒐を炇諔斖ㄖ獰峤洜I企業參加,熱經營企業不得拒絕。

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將共用集中供熱設施無償移交給熱經營企業。在供熱設施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義務,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保修期滿后,由熱經營企業負責維護、管理和更新,相關費用由熱經營企業承擔,可以計入經營成本。

建設單位在組織竣工驗收時,未通知熱經營企業參加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熱經營企業有權拒絕接收。

第三章 供熱用熱

第十五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

第十六條 熱生產企業與熱經營企業應當簽訂供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熱負荷、供熱參數、供熱時間、費用結算、違約責任等事項。

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應當簽訂用熱合同,主要內容包括:供熱面積、供熱時間、溫度標準、收費標準、交費時間、結算方式、供熱設施維護責任、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 供熱起止時間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確定。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確定的起止時間供熱,不得擅自變更。

如遇異常低溫情況,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決定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并對提前供熱或者延期停熱發生的費用給予適當補貼。

已具備供熱條件的住宅小區,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熱經營企業應當供熱。

第十八條 集中供熱由省轄市、省直管縣(市)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政府定價。熱經營企業應當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不得擅自提高。

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時,應當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九條 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分戶計量的用熱量收費。對不具備分戶用熱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供熱面積和實際供熱天數收費。熱用戶應當按照用熱合同的約定及時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應當利用現代技術手段為熱用戶提供多種便捷交款方式;委托金融機構或者其他單位代收熱費的,應當告知熱用戶。代收熱費的單位不得向熱用戶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不得設置限制條件。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給予處理。

第二十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在供熱開始之日15日前具備供熱條件。

熱經營企業在供熱期前進行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5日通知熱用戶及相關單位,熱用戶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因熱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造成損失的,由熱用戶承擔責任。

第二十一條 熱用戶逾期未交納熱費的,熱經營企業可以進行催交;經2次催交仍未交費的,熱經營企業在不損害其他熱用戶合法權益的情況下,可以對其暫停供熱。熱用戶交納熱費,熱經營企業恢復供熱的,應當按照熱用戶的實際用熱天數或者實際用熱量收取熱費。

熱經營企業需退還熱費或者熱用戶需要補交熱費的,應當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

第二十二條 供熱用熱雙方對供熱計量結果產生爭議時,均可委托法定計量檢定機構進行檢定,檢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責任方時由申請方承擔。

第二十三條 熱經營企業不得擅自停業、歇業;確需停業、歇業的,應當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6個月前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供熱主管部門協商一致,并對供熱范圍內的熱用戶、熱費以及設施管護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當年供熱開始之日3個月前與承接的熱經營企業完成供熱設施、技術檔案、用戶資料、熱費等事項的交接工作。

第四章 供熱服務

第二十四條 熱經營企業應當建立供熱服務承諾制度,向社會公開收費標準、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辦事程序,設立搶險、搶修和服務電話,確保供熱期間24小時不間斷服務。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收費、供熱服務等事項向熱經營企業投訴或者查詢,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處理或者答復,不能當日處理或者答復的,應當在2日內給予處理或者答復。

第二十五條 供熱期間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連續穩定供熱,不得擅自中斷或者停止供熱。

因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停熱8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及時通知熱用戶,并立即組織搶修,同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

第二十六條 在供熱期內,熱經營企業應當保證居民熱用戶有供熱設施的臥室、起居室(廳)的室溫不低于18℃,其他有供熱設施部位的室溫應當符合國家住宅設計規范的要求。

非居民熱用戶的室溫執行國家標準或者由熱經營企業和熱用戶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七條 熱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熱經營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熱經營企業應當在12小時內進行檢測,檢測結果由雙方簽字確認;對檢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委托雙方認可的有室溫檢測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

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溫不達標的,熱經營企業應當承擔檢測費用;室溫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的,應當按照規定減收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8℃(不含18℃)、高于14℃(含14℃)的,按日減半收取熱費;室內溫度低于14℃(不含14℃)的,按日免收熱費。供熱開始之日后5日和結束之日前5日除外。

第二十八條 熱經營企業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事先告知熱用戶檢查、維修的日期,并在約定的時間上門檢查、維修。熱經營企業工作人員在對熱用戶室內供熱設施進行檢查、維修時,應當佩帶統一標志,主動向熱用戶出示有效證件。

第二十九條 對優撫對象、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和其他特殊困難群體,實行熱費補貼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熱用戶有權就供熱質量、服務、收費等問題向縣級以上供熱、價格等相關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應當在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

第五章 設施保護

第三十一條 供熱應當實行供熱管網、熱力站、熱用戶一體化經營管理體制,由熱經營企業直供到戶。

第三十二條 熱經營企業對其投資建設的供熱設施承擔管理和維護責任,保證其在使用期內安全穩定運行。

居民熱用戶戶外(熱用戶墻外)供熱設施、戶內(熱用戶墻內,下同)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經營企業負責。

居民熱用戶戶內非共用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用戶負責;需要更新改造的,費用由熱用戶承擔。

非居民熱用戶供熱設施的管理和維護,由熱經營企業與熱用戶雙方約定。

第三十三條 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應當對其運營管理的供熱設施定期檢查、維修、保養和更新改造,保證供熱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重要供熱設施應當設置明顯、統一的安全警示標志,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公共供熱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確需改裝、拆除、遷移的,需經負有管理責任的熱生產企業或者熱經營企業同意,并不得影響供熱質量。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質監、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設置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

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修建建(構)筑物;

(二)挖坑、掘土、打樁;

(三)爆破作業;

(四)其他影響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

第三十五條 熱用戶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

(四)改動熱計量及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

(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熱用戶實施以上行為導致室溫達不到標準的,熱經營企業不承擔責任。熱用戶經告知后拒不改正的,熱經營企業可以停止對其供熱。給其他熱用戶或者熱經營企業造成損失的,熱用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集中供熱應急保障制度,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集中供熱事故應急預案,提高集中供熱應急保障能力;出現供熱中斷等突發事件的,應當及時采取應急措施,盡快恢復供熱,相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七條 熱生產企業和熱經營企業應當制定供熱事故搶險搶修應急預案,建立與保障供熱安全相適應的應急搶修隊伍,在供熱期內24小時值班。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并按規定及時報告供熱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 供熱設施發生故障需要緊急搶修時,熱生產企業或者熱經營企業可以先行組織施工并向公安、城鎮道路管理部門報告;搶修結束后,應當立即將所占場地恢復原狀。

因居民熱用戶戶內供熱設施發生漏水等故障,對公共安全或者其他住戶的利益造成嚴重影響時,熱經營企業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通知相關熱用戶。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集中供熱規劃或者擅自變更已經批準的集中供熱規劃的;

(二)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選擇熱經營企業的;

(三)制定和調整集中供熱價格未舉行聽證會聽取熱經營企業、熱用戶等有關方面意見的;

(四)接到有關供熱問題的投訴未在7日內處理并告知投訴人的;

(五)未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和規范劃定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職權的行為。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生產企業、熱經營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熱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確定的起止時間進行供熱的;

(二)未對已具備供熱條件且申請用熱戶數達到當地人民政府規定數量的住宅小區進行供熱的;

(三)未對具備分戶計量條件的熱用戶按照分戶計量用熱量收取熱費的;

(四)未在每年供熱期結束后2個月內結清需退還熱用戶熱費的;

(五)接到熱用戶投訴或者查詢未按照規定處理或者答復的;

(六)在供熱期間擅自中斷、停止供熱的;

(七)連續停熱12小時以上,未根據停熱時間相應減收熱費的;

(八)自熱用戶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之日起,非因熱用戶原因導致室內溫度不達標,未承擔檢測費用,或者室內溫度連續48小時以上不達標,未按照規定減收熱費的;

(九)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設置供熱設施安全警示標志或者安全保護范圍界限標志的;

(十)發現供熱事故或者接到供熱事故報告后未立即到達現場組織搶修的。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經營企業、代收熱費的單位未執行政府制定的供熱價格、收取額外費用或者設置限制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處罰。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壞或者擅自改裝、拆除、遷移戶外公共供熱設施或者安全警示標志、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范圍內修建建(構)筑物、挖坑、掘土、打樁、爆破作業或者實施其他危害供熱設施安全的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熱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給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熱用戶利益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縣級以上供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熱用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居民熱用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拆改、連接或者隔斷供熱設施的;

(二)安裝熱水循環裝置的;

(三)從供熱設施中取用熱能的;

(四)改動熱計量、溫控設施或者擅自開啟鎖閉閥的;(五)其他損壞供熱設施或者影響供熱用熱的行為。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熱力企業表示,寒冷的天氣,供暖用戶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具體的標準如何,還是應當以官方的權威解釋為準。

熱力企業最后表示:“我跟城管局領導也匯報了,市長熱線也匯報了。”

市城管局面是集中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門,市12345熱線(就是一般民間所稱的“市長熱線”)是民意反映比較集中的地方。

熱力企業表示向上述兩個單位都匯報過此事。

記者將繼續關注此事。

責任編輯:田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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