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 對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強制報告和排查
摘要: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在此基礎上,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
對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強制報告和排查,禁止因婚育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
18日,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二次審議,積極回應社會熱點與公眾關切。
建立對拐賣婦女等侵權行為強制報告和排查制度
近期,一些地方被曝存在嚴重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事件,引發廣泛關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表示,這些事件反映出一些地方在社會基層治理、婦女權益保障方面存在短板弱項,需要在法律中增加有關規定。
修訂草案二審稿明確:婚姻登記機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
婦女聯合會應當發揮其基層組織作用,會同公安等部門加強對拐賣、綁架等侵害婦女權益行為的排查,有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發現婦女疑似被拐賣、綁架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并協助有關部門做好解救工作。
此外,修訂草案二審稿強調:各級人民政府和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及時采取措施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做好被解救婦女的安置、救助和關愛等工作。
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政治和法律部教授王靜認為,新增規定明確了基層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救助受害婦女、保障婦女權益等方面的法定義務,規定了上述主體未履行法定報告義務需要承擔的責任,這有利于在全社會形成主動作為、積極救助并保障婦女權益的大環境。
“拐賣婦女等犯罪行為之所以長期存在,既有法律制約和懲治機制有待完善的原因,也有一些人法治意識淡薄的因素。”王靜建議,應建立責任明晰、多部門協同配合的打擊犯罪機制。同時,加強普法教育,推動全社會形成尊重、保護婦女合法權益的氛圍。
保障女職工懷孕生育期間休息休假權與晉升權
一旦懷孕就被變相降薪、辭退,休完產假發現被調離重要崗位……記者從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共收到逾42萬條公眾意見,其中,完善教育、就業等各領域的男女平等制度,保障女職工在懷孕、生育期間的休息休假權益等方面的意見較為集中。
對此,修訂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保障孕產期女職工依法享有休息休假權益。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蔣月認為,這一規定釋放了倡導建設家庭友好型工作環境的積極信號。“在職場競爭和傳統家庭分工模式等多重因素影響下,職業婦女常常面臨家庭與工作平衡的壓力。立法應當充分注意不同利益主體的正當訴求,除了追究用人單位違法違規行為的責任外,還應倡導建設員工友好型、婦女友好型的工作環境。”
中國法學會婚姻家庭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華女子學院教授李明舜表示,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還要兼顧男性共同育兒的需求。“對于男性家庭成員而言,共同育兒既是權利,也是責任和義務。設立共同育兒假有利于改變‘生養孩子是女人的事’的傳統觀念,讓男女職工共同履行家庭責任。”
防范校園性侵 建立教職員工入職查詢制度
近年來,一些地方發生有犯罪前科的人員進入校園,對未成年學生實施性騷擾甚至性侵害的案件。
2021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要求建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行業違法犯罪記錄入職查詢制度。
在此基礎上,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一步規定:學校聘用教職員工或者引入志愿者、社會工作者等校外人員時,應當查詢上述人員是否具有性侵害、性騷擾等違法犯罪記錄;發現其具有上述記錄的,不得錄用或者引入。
蔣月說,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案件具有一定隱秘性,通常缺少證人證言、監控錄像等證據。同時,未成年人往往缺乏收集、保存相關證據的意識,存在犯罪行為發現難、取證難等問題。因此,學校等相關單位既要及時履行入職查詢義務,又要采取合理措施,預防性騷擾,并受理、處置性騷擾的投訴、舉報,必要時將相關信息和材料移交公安機關處置。 (據新華社)
責任編輯:楊姍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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