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
新華社北京6月6日電(記者 高蕾)國務院未成年人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6日印發《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辦法》,要求任何企業、組織和個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不得脅迫、引誘、教唆未成年人文身。
近年來,文身出現“低齡化”現象。未成年人文身容易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影響未成年人就業和生活,讓未成年人受到不良文化侵蝕。加強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已經成為社會各界共識。
為了切實將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落實落地,辦法明確,要嚴格落實“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衛生健康部門不得審批同意醫療衛生機構(含醫療美容機構)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項目;對之前已經文身且有意愿“去除文身”的未成年人,要提供規范醫療美容服務。市場監管部門在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注冊時,要在從事文身服務活動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上相關經營范圍后明確標注“除面向未成年人”。商務部門應當配合相關部門,指導行業協會督促美容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務。民政部門應當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不得審批同意社會組織開展未成年人文身服務。
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成長環境。辦法要求,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產生文身動機和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文身。
社會環境的引導同樣至關重要。辦法強調,任何企業、組織或個人不得刊登、播放、張貼或者散發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廣告;不得在學校、幼兒園播放、張貼或者散發文身商業廣告。圖書、報刊、電子出版物等不得含有誘導未成年人文身的內容。
責任編輯:閆繼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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