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8月1日起施行
摘要:《條例》共24條,其中第3條至第8條分別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機構職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全社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的共同責任、文明宣傳作出規定,為每一類參與文明行為促進的主體設置了權利義務。
駐馬店網訊(記者 劉金霞)7月21日下午,駐馬店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召開《駐馬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新聞發布會。記者從會上獲悉,經河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的《駐馬店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于2022年8月1日起開始施行。
該《條例》是我市制定的第十部地方性法規,同時也是我市第一部綜合性、系統性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條例》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線,對文明行為進行倡導促進,對群眾反映集中、社會影響惡劣的不文明行為加以處罰,以引導全體市民崇德向善,加速提升公民文明素質和城鄉文明程度,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條例》共24條,其中第3條至第8條分別對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基本原則和工作機制、精神文明建設領導機構職責、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村(居)民委員會職責、全社會推動文明行為促進的共同責任、文明宣傳作出規定,為每一類參與文明行為促進的主體設置了權利義務。第9條至第16條重點對公務活動、交通出行、經營活動、校園、鄉村、家庭、公共服務、醫療等8個方面的文明行為進行規范,為單位和個人踐行文明行為提供了制度遵循。《條例》第17條至19條分別對公共設施建設、提供愛心服務、擁軍優撫等進行規范、倡導。
下一步,我市將深入開展學習宣傳活動,確保《條例》得到全面正確貫徹實施,不斷推動我市公民文明素質和社會文明水平的提升,為我市建設現代化區域中心城市作出積極貢獻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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