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縣人民法院 發出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摘要:《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確保公正高效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有助于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近日,正陽縣人民法院向一起離婚糾紛案件的雙方當事人發出《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這是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正式施行后,該院發出的首份《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
本案中,姚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請求法院判決其與被告魯某離婚,同時請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及確定孩子撫養權。
為了保障當事人正當訴訟權益,厘清雙方當事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狀況,確保依法公正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承辦法官尹昭君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向雙方當事人發出《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并附《離婚案件夫妻共同財產申報表》,詳細列舉申報的財產范圍,告知雙方當事人填報要求和未如實申報將要承擔的法律后果,促使和約束雙方當事人主動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魯某、姚某同意離婚, 魯某并于3月2日前向姚某一次性支付16萬元,魯某享有孩子的探視權,該案順利調解結案。
新修訂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離婚訴訟期間,夫妻雙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報全部夫妻共同財產的義務。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損毀、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申報令》是人民法院出具的責令離婚案件當事人如實申報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文書,有助于最大限度地查實當事人的夫妻共同財產情況,確保公正高效地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問題,也有助于降低當事人的訴訟成本、節約司法資源。
責任編輯:梅雅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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