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縣人民法院法官講解小額訴訟程序法律知識
不少當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的某些判決書后會產生這樣的疑問。“什么?一審判決后不能上訴?”實際上,當事人之所以會收到這樣的判決書,是因為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適用的是小額訴訟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5條規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那么,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當事人在小額訴訟程序中享有哪些訴訟權利?上蔡縣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長程亞楠來為您一一解答。
1、什么是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顧名思義,是一種以救濟較小權益為對象的簡易快捷的訴訟程序,是基層法院和派出法庭針對符合一定條件的簡單金錢給付的民事案件,適用比一般簡易程序更加簡易化的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屬于簡易程序,是簡易程序的瘦身版,但是程序更加靈活,審理更加簡便快捷;并且與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審理有所不同的是,小額訴訟程序實行一審終審,即一審裁判文書一經做出即生效。
2、為什么要專門設置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作為深化訴訟制度改革、推進民事訴訟程序繁簡分流的重要一環,體現了重要的制度價值和優越性。一方面,小額訴訟程序大大降低了當事人參加訴訟程序所支出的時間、精力、費用等訴訟成本。另一方面,也有效地降低訴訟程序運行成本,減輕法官的工作量,能夠更優實現審判資源分配的效益最大化,滿足人民群眾多元化、差異化的糾紛解決需求,從而有助于更好地實現司法的公正與效率。
3、小額訴訟程序有哪些審理特點?一是一審終審。小額訴訟案件是適用一審終審制度,也就是說,包括管轄異議裁定在內的法院一審裁判,一經作出即為生效,當事人均不得對此提起上訴。二是獨任審理。小額訴訟程序作為簡易程序,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三是程序簡便。小額程序在舉證答辯、開庭宣判、文書制作等方面更為簡便。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既可以由人民法院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經人民法院準許,但一般不超過七日。被告如果要求書面答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礎上合理確定答辯期間,但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對于當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舉證期限和答辯期間的,人民法院可立即開庭審理。開庭宣判更加簡便:小額訴訟程序的案件審理,可以一次開庭審結并且當庭宣判。文書制作更加簡便:小額訴訟案件的裁判文書可以簡化,采用要素式、表格式,主要記載當事人基本信息、訴訟請求、裁判主文等內容。四是審理時限短。人民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4、哪些案件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5條的規定,符合以下條件的民事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1)基層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審理的民事案件;2)金錢給付案件(如民間借貸、勞務合同、買賣合同等);3)案件簡單,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4)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以下(以河南省為例,案件標的額在38813.5元以下的)。另外,對于符合前述其他條件,標的額超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案件(以河南省為例,案件標的額超過人民幣38813.5元但在155254元以下的),當事人也可以協商一致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
5、哪些糾紛不能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固然能夠提升司法效率,但對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有較大影響。因此,我們必須嚴格限制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將其圈定在特定的案件范圍內,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6條的規定,以下不屬于金錢給付或案件事實比較有爭議的民事案件,不適用小額程序:1)人身關系、財產確權案件;2)涉外案件;3)需要評估、鑒定或者對訴前評估、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案件;4)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5)當事人提出反訴的案件;6)其他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的案件,如發回重審、適用審判監督程序的。
6、什么情況下案件不能繼續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的規定,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如果發現案件不適宜適用小額程序,比如當事人申請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提出反訴、追加當事人等,致使案件不再符合小額訴訟案件條件,法院依據案件情形停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轉為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適用普通程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案件當事人對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審理有異議,應當在開庭前提出。法院經審查,如果異議成立,則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則裁定駁回。
7、小額訴訟程序的救濟雖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的案件一審終審,當事人不得上訴,但如果當事人認為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仍可以向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以上就是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法律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小額訴訟程序具有送達開庭快、訴訟文書簡、審限流程短、解紛成本省的特點,在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大大減少訴累,有效降低訴訟成本,在為當事人提供了便利的同時,也節省了司法資源。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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