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寵物傷人糾紛案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王樹恒)近日,正陽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寵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判決被告雷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合計2926.7元,被告張某賠償原告王某各項損失合計1134.3元。
2023年8月28日,雷某及其妻子帶著寵物狗(泰迪)出去遛狗,隨后來到其親戚張某的家電門市部閑聊,恰值王某到張某店內詢問冰箱維修事宜。當時,雷某的寵物狗(泰迪)上前咬傷了王某的腿部,張某隨即在店內為王某清洗傷口,陪同王某到衛生院注射狂犬疫苗。因王某當時未攜帶身份證件不能進行注射,張某給王某拿出120元讓其注射疫苗,王某不同意。王某于當日下午前往正陽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進行狂犬疫苗接種,并注射狂犬病人免疫球蛋白。之后,王某分別連續4次接種了狂犬疫苗,共花費醫療費用4131元。因賠償問題,王某將二人訴至法院。
該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規定,被告雷某作為動物的飼養人和管理人,缺乏安全防患意識,未將飼養的狗栓繩或關入狗籠,也沒有帶嘴罩或者口嚼,隨意將狗帶到被告張某店內經營區域,未能盡到對動物的管理和約束義務,造成原告被狗咬傷,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張某作為家電門市部的經營者,對顧客存在安全保障義務。對被告雷某帶狗進入門店玩,張某應當預見對顧客存在潛在風險,其疏于防范,未及時進行勸阻制止。因此,被告張某對原告受傷存在過失,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結合本案案情及相關法律規定,該院酌定被告雷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被告張某對原告的損失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責任編輯:代廷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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