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為飛來的足球買單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劉丹丹)近日,西平縣人民法院五溝營法庭處理一起健康權糾紛案件,張某與李某系高中同學,李某在操場踢球時將張某誤傷,造成張某皮外傷及眼鏡受損。那誰來為飛來的足球買單呢。
結合法律規定,本案中張某和李某并未相約共同進行踢足球活動,而是李某在踢球過程中,張某在旁邊觀看,張某并未加入到踢球活動之中,并非參加具有對抗性、風險性的文體活動,不屬于活動的共同參與者,不能適用民法典關于自甘風險的規定,應承擔一般過錯責任。張某作為足球愛好者,應明知看球存在風險而未予以注意、防護,對其自身損害存在過錯,負有責任。
承辦法官結合案件實際情況,對雙方當事人進行釋法明理。雙方握手言和。李某當場賠償張某1000元,張某放棄其他訴訟請求。自此,雙方矛盾糾紛得以圓滿化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條規定,自然人享有健康權。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權。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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