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天回門”后拒回男方家,彩禮還能要回來嗎?
通訊員 朱可萱
“才結婚三天就再也見不到你的人影,不行,這個彩禮你必須全部還給我!”
“為啥我不回去,你心里沒點數嗎?還不是你疑神疑鬼,對我不信任……”
這是一起婚約彩禮糾紛案的現場,當事人麗麗與小王經人介紹認識,因麗麗不同意進行結婚登記,兩人按照農村習俗先舉行結婚儀式,“三天回門”時,麗麗與朋友外出游玩,回來后拒絕再回到男方家中,小王試圖聯系麗麗,問題始終未得到有效解決,為此,小王將麗麗及麗麗父母訴至法院,要求返還彩禮等款項共計227862.93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關于彩禮數額,男方向女方送訂婚定親錢款68000元、結婚禮金88000元、上車費2000元、改口費4000元及“三金”首飾,符合婚嫁喜事習俗,可理解為受法律規定調整的彩禮形式,原被告雖按照習俗舉行婚禮儀式,但未辦理結婚登記,由于同居時間較短,被告麗麗應予以返還。關于承擔責任的主體,鑒于原告小王與被告麗麗之間存在婚約,88000元錢系麗麗之母接收,其父也在場,且三被告共同生活,婚禮更是由麗麗父母經手操辦,故小王要求麗麗的父母承擔還款責任,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彩禮返還數額,綜合考慮雙方共同生活的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及當時風俗等因素,本院酌定返還彩禮的90%為宜,即145800元。原告主張的其他損失費用,經法庭調查,多是二人戀愛期間的消費支出和為了增進感情的一般性贈與,男方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具有按照習俗給付彩禮的目的,不屬于彩禮范疇,本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婚姻不是兒戲,本案中,女方本就對這段婚姻抱有抗拒情緒,卻因一時沖動選擇與男方締結婚約,男方對女方也沒有給予充分的信任與尊重,最終導致這段關系的破裂。這充分說明良好的婚姻關系應建立在愛、尊重和相互支持的基礎上,彩禮是以締結婚姻為目的的依據習俗給付的財物,不論是否辦理登記手續,當關系破裂,雙方不再共同生活,法官應綜合考慮短暫同居生活對女方的影響、雙方存在共同消費、彩禮數額過高等因素,判決酌定返還彩禮,妥善平衡雙方利益。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涉彩禮糾紛案件中,可以根據一方給付財物的目的,綜合考慮雙方當地習俗、給付的時間和方式、財物價值、給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實,認定彩禮范圍。下列情形給付的財物,不屬于彩禮:(一)一方在節日、生日等有特殊紀念意義時點給付的價值不大的禮物、禮金;
一方為表達或者增進感情的日常消費性支出;
(三)其他價值不大的財物。
第四條婚約財產糾紛中,婚約一方及其實際給付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原告,婚約另一方及其實際接收彩禮的父母可以作為共同被告。
在離婚糾紛中,一方提出返還彩禮訴訟請求的,當事人仍然是夫妻雙方。
第六條,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彩禮實際使用及嫁妝情況,綜合考慮共同生活及孕育情況、雙方過錯等事實,結合當地習俗,確定是否返還以及返還的具體比例。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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