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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出具的借條算證據嗎?

2024-08-21 17:19 來源: 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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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旋旋

生活中,親戚朋友之間時常發生借款,礙于情面,有人會不好意思要求對方寫借條,一旦發生爭議,可能只有轉賬記錄這一證據。那么,在只有轉賬記錄或者只在微信上載明借款的情況下,聊天記錄算證據嗎?欠款能要回來嗎?法院會支持嗎?近日,汝南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用微信借條當證據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沒有書面借條的當事人分文不少地討回了借款。

基本案情

原、被告雙方原來是一對戀人。被告因生意周轉等原因,向原告借款45000元,原告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分四次轉賬給被告。借款后被告陸續通過轉賬償還部分款項給原告。后經雙方結算,被告在微信聊天記錄上以文字方式確認“今借到張某人民幣叁萬伍仟元整用于生意周轉,歸還時間為2020年10月31號,如未歸還愿承擔法律責任”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約償還欠款,經原告委托律師催收后,被告仍未依約還款,原告遂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

汝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在庭審中提交的微信轉賬記錄、聊天記錄及本院對被告的電話核實,綜合分析,可以認定被告向原告借款35000元的事實。經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償還借款,原告應當履行還款義務,本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35000元。

法官提醒

民間借貸的成立要件有兩個:一是雙方有借貸合意,多以借條為證據;二是出借方已實際向借款方提供款項。兩個要件均需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只要其中任一構成要件缺乏證據證明,就面臨借貸事實的不確定問題。在僅有轉賬憑證,缺乏借貸合意證明的訴訟案件中,借貸關系能否成立,取決于被告對此抗辯的有效性、合理性,如被告提出抗辯并提供充分證據,原告未進一步舉證,則原告承擔不利后果;如被告提出抗辯但未能提供證據,則被告承擔敗訴風險。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這一電子證據足以證明借款事實,被告未提供借款不成立或已經還款證據,所以原告訴訟請求應得到法律支持。法官也提醒大家,出借人在出借資金時,不僅應留存轉賬憑證,更應對借貸合意明確表示,通過打借條、要求提供擔保、尋求第三方見證等方式將相關證據予以固定,以免日后產生糾紛。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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