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診所銷售假藥 經營者被判刑并處罰金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馬寧麗)“民以食為天”“藥以安為先”,食品藥品安全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生產、銷售假藥案,被告人李某某通過非法渠道低價購買保健品售賣獲利,受到法律懲罰。
2017年3—4月,被告人李某某從馬某(外逃)處購進“通絡去痛保健帖”一盒(40袋),在其個人經營的診所內對不特定顧客進行售賣,從中獲取利益。2018年2月23日,公安機關在被告人李某某所經營的診所內查獲未銷售的“通絡去痛保健帖”21袋,經認定,該“通絡去痛保健帖”藥品系假藥。
新蔡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律法規,明知是未取得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國內生產藥品批準文號的藥品而進行銷售,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假藥罪。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系醫療機構工作人員,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適用緩刑對其居住的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依法可對其宣告緩刑。
新蔡縣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8日作出刑事判決,判決被告人李某某犯生產、銷售假藥罪,拘役5個月,緩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某未提出上訴。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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