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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酒后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理賠嗎?

2024-12-17 15:17 來源: 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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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秋剛  

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雖購買交強險、商業險,但保險公司應如何理賠?肇事者是否擔責?請看新蔡縣人民法院相關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2日,耿某某駕駛電動四輪車載原告苗某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發生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飲酒駕駛對此事故負全部責任,耿某某、苗某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后,苗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共計住院21天,花費醫療費等88280.5元。王某駕駛的小型客車在被告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為300萬元,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另查明,案涉事故發生時被告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98.18mg/ml,經新蔡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判決王某犯危險駕駛罪,判決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本案中,王某對事故責任沒有異議,但就責任賠償,王某認為中國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險范圍內賠償原告全部損失。

法院判決

對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的,保險人只需對該免責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盡到提示義務。本案中,王某系醉酒駕駛機動車,醉駕是法律禁止的違法行為,涉案機動車商業險是通過電子投保的形式訂立保險合同,且從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電子投保流程設計上看,投保人在閱讀了保險條款、免責事項說明書等內容后點擊確認才可以進入到繳費界面,進而完成整個投保過程,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王某投保的過程中,已向王某提供了保險條款,保險條款中對飲酒駕駛機動車這一免責條款使用加黑字體注明,王某在瀏覽保險條款后在投保人聲明處簽字確認,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已在與王某簽訂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時盡到了合同提示義務,故中國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應在商業險范圍內承擔保險責任,第三人損失中交強險無法覆蓋的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普法提醒

該案中,王某因醉駕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損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可向侵權人追償。被告保險公司就商業三者險的免責條款對被保險人已盡到了明確的提示或說明義務,被告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范圍內不承擔賠償責任。醉酒駕駛是世界各國一種典型的違法行為,我國的《交強險條例》以及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均對其作出了禁止性規定。由于交強險是保障交通事故受害方(第三者)合法權益的最低限度保障。因此,法律在這方面強制要求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而對于商業險來說,更多的是側重于市場調節和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約定,法律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一般來說,對于醉酒駕駛這種違法行為,在商業保險合同中都有免于賠償的明確說明,這種約定既符合“不因其違法行為而獲益”的民法精神,也維護了保險公司的合法權益,同時還能夠促使投保人進行自我約束,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規,讓更多潛在的交通事故得以避免。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保險人將法律、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內容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二條“通過網絡、電話等方式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以網頁、音頻、視頻等形式對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予以提示和明確說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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