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換柱”用名酒酒瓶裝低價酒售賣牟利 兩名被告人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罰
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李冰 李娟)某些名酒在市場中較為暢銷,這令一些人看到了“商機”。一對父子打起了“偷梁換柱”賣假酒的歪主意,一人加工、制作,另一人打包、發貨。制假售假構成何罪?近日,遂平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假冒注冊商標案,依法對兩名被告人判處刑罰。
2022年底以來,被告人胡某購買“飛天茅臺”“五糧液八代”等白酒的酒瓶、包裝盒、包裝箱及“茅臺金王子”“綿柔尖莊”等茅臺集團、五糧液集團旗下的低價白酒,在家中將購買的前述低價酒裝入前述酒瓶,加工制作成假冒“飛天茅臺”“五糧液八代”等白酒進行銷售。被告人胡某兵系胡某的父親,協助胡某從事打包、發貨等工作。公安機關于2024年1月5日在某快遞服務點抓獲正在把假冒酒郵寄到外地的胡某,并從胡某家中制假現場查獲用于制造假冒白酒的原材料、包裝材料、封口機等作案工具。經核算,被告人胡某、胡某兵假冒注冊商標的非法經營數額達242523.6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胡某、胡某兵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許可,在同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假冒兩種以上注冊商標,非法經營數額共計242523.6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胡某的行為積極主動,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胡某兵在共同犯罪中起輔助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減輕處罰。胡某、胡某兵到案后均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從輕處罰。胡某、胡某兵均承認被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根據二人犯罪事實、情節、危害后果及悔罪態度,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122000元;判處胡某兵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30000元;對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用于制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原材料及工具予以沒收。
法官說法
知名白酒的注冊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產品質量的象征,起到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作用,是企業參與市場競爭的關鍵,蘊含巨大的經濟價值。
本案中,胡某、胡某兵購買名酒酒瓶、包裝盒等包裝材料,加工、制作假冒品牌酒對外銷售,知假售假,情節特別嚴重,擾亂了市場秩序。被告人把低價品牌白酒裝入知名品牌酒瓶中進行銷售,以假亂真,牟取暴利,對消費者造成誤導,導致消費者花費高價卻購買到低質的產品,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購買像白酒這樣的食品類商品時,廣大消費者要擦亮雙眼,辨別真偽。一是通過官方渠道購買,可選擇大型連鎖商超、電商旗艦平臺,并保留好購買憑證;二是多方對比產品質量,必要時可要求商家提供質檢等證明材料;三是不小心購買到假冒產品時及時申請售后維權,可與經營者協商解決,或申請第三方平臺介入調解,亦可向相關管理部門投訴舉報或提起民事訴訟,在涉及較大數量或較大金額的情況下,建議及時報案。
責任編輯:周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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