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你的銀行卡成了騙子的“吸金”工具!
“張某某,您之前在某平臺上的賬單即將到期,現需要處理,否則會影響您的個人征信。”2024年10月14日,確山縣居民張女士收到了一條陌生的短信信息。
因擔心個人征信會受到影響,張女士通過短信中的電話聯系對方。對方自稱是某購物平臺客服,以幫助張女士消除賬單為由讓其下載了“云服務”APP,后在APP上進行視頻會議的過程中,對方讓其打開手機銀行并搜索對方提供的鏈接。點進鏈接后,張女士收到一堆驗證碼,后張女士發現其銀行卡中的一百萬元錢被莫名其妙地轉走了。
張女士發覺受騙,立即向確山縣公安局報警,辦案民警立即徹查該案,鎖定犯罪嫌疑人李某和程某。通過查詢對方賬戶資金流向,發現張女士被騙的錢款最終轉入到了北京某商場一黃金店鋪賬戶。原來,李某和程某為牟取非法利益,幫助詐騙團伙將詐騙資金轉到其他銀行卡中,隨即以POS機消費方式購買大量黃金轉移詐騙所得錢款。2025年1月21日,公安機關向檢察機關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認為,李某和程某在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的情況下,通過提供銀行賬戶接收資金,并對涉案贓款進行轉移,其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3月21日,經確山縣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確山縣人民法院依法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6000元,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程某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4000元。目前,張女士損失已全部追回。
檢察官提醒
陌生信息不可信,提供鏈接不要點,不聽不信不轉賬,核實身份再操作!凡是涉及個人信息和轉賬匯款的要求,廣大群眾一律要保持警惕,面對陌生信息、來電要求的配合,提供驗證碼、刷臉認證、查看賬戶等要求一律拒絕,要通過正規軟件平臺辦理所需業務。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確山縣人民檢察院:袁 進)
責任編輯:徐小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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