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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對偷盜“文物”的毛賊提起公訴 涉案人員分別獲取刑罰

2025-05-19 23:49 來源: 駐馬店網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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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馬店網訊(通訊員 高靜 趙海洋)幾個毛賊為了掉包所謂的“文物”,以打歪主意施展連環計的方式行雞鳴狗盜之事,最終東窗事發。日前,經驛城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涉案人員分別獲取刑罰,給心懷不軌、妄圖通過非法手段覬覦獲利的人敲響了警鐘。  

許某某與呂某某(因本案被判刑)、張某(另案處理)共謀,設計由呂某某與被害人文某甲、文某乙到駐馬店市出售文物,之后找機會將二人所帶文物掉包。2023年11月26日,文某甲、文某乙駕車從青海省互助縣來到駐馬店市區,呂某某安排二人在一溫泉假日酒店1606房間入住,呂某某入住該酒店1710房間。第二天中午,呂某某與偽裝成買家的許某某到1606房間看貨商談價格,呂某某、許某某帶文某甲、文某乙外出吃飯。四人吃飯期間,呂某某按照事先預謀借故離開,返回溫泉假日酒店,以上衛生間為由讓該酒店服務員打開文某甲、文某乙居住的1606房間,后呂某某用許某某事先準備好的磚頭將文某甲、文某乙帶來的一尊鎏金菩薩像、一尊嵌寶壇城和一對金碗調包后,攜帶贓物獨自逃跑。隨后,許某某與張某在沙河店鎮截住呂某某,3人將上述贓物瓜分,其中許某某分得一對金碗,張某分得一尊金剛總持造像(鎏金菩薩像),呂某某分得一尊嵌寶壇城。經陜西文化藝術品司法鑒定中心鑒定,一尊金剛總持造像為現代工藝品,價值20000元;一對金碗為現代工藝品,價值11000元,總計31000元。   

案發后,許某某取得文某甲、文某乙諒解。公安機關從許某某處扣押一對金碗,從張某處扣押一尊金剛總持造像,均發還被害人。在本案審理中,許某某預繳罰金5000元。   

經驛城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認為許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伙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可根據其具體犯罪行為與呂某某酌予區分。許某某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罪行,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輕、從寬處罰。許某某已退出其所得贓物發還被害人并取得諒解,已預繳罰金,具有悔罪表現,依法可對其適用緩刑。2025年4月12日,法院一審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   

驛城區人民檢察院第一檢察部主任陳靖提醒大家,不義之財莫伸手,伸手必被抓,因一時的貪念最終自食惡果,得不償失。對犯罪行為抱有僥幸心理、靠小偷小摸獲取財物者最終都要付出代價,切勿因為一時貪念以身試法。一旦觸犯刑法,就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作為個人,要樹立正確的價值觀,不行偷盜之事,不貪不義之財,應該靠自己的雙手,腳踏實地獲得報酬。

責任編輯:牛云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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