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法保護游客權益沒有前提條件
摘要:一條旅游者參加“不合理低價游”將可能面臨處罰的消息引發(fā)各方熱議。旅游主管部門這一急于整治國內旅游亂象的“狠招”,很可能阻嚇權益受損游客的順利
一條旅游者參加“不合理低價游”將可能面臨處罰的消息引發(fā)各方熱議。旅游主管部門這一急于整治國內旅游亂象的“狠招”,很可能阻嚇權益受損游客的順利維權。
據媒體報道,國家旅游局發(fā)布提示稱,游客要堅決抵制“不合理低價游”。國家旅游局強調,游客不得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游客與經營者簽訂虛假合同,一方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另一方面,一旦被查獲,不僅不能獲得賠償,還將受到處理。目前國家旅游局正在加緊研究制定相關的處理辦法。
何謂“不合理低價游”?按旅游局的說法是指,經營者利用游客貪圖便宜的心理,低價攬客,而后通過欺騙、強制游客購物等手段非法獲利。那么“虛假合同”又為何物?旅游局所指的虛假合同是指經營者為規(guī)避行政主管部門執(zhí)法檢查,先與游客達成某種默契,而后通過變更行程,減少游覽時間,增加購物時間。
可見,這兩個擾亂旅游市場,損害游客利益的行為主體都是經營者。整治規(guī)范“不合理低價游”、“虛假合同”的責任主體——經營者,是旅游部門的應有之義。但是,為什么“被利用、被損害”的游客還要承擔法律責任,受到處理呢?
也許,旅游局認為游客錯在:沒有堅決抵制。那么,旅游局的潛臺詞是否就是:誰讓你想貪圖便宜,受了損失活該呢?但當我們打開旅游法時,卻發(fā)現里面明確規(guī)定了游客的權利。旅游法第十二條表明:旅游者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請求救助和保護的權利。旅游者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即使游客參加了低價游,當他在旅游過程中受到侵害,依然可以受到法律的保護,不管他是否有“貪圖便宜”的主觀故意。如果旅游部門出臺讓游客擔責的處理辦法,將阻嚇權益受損游客的順利維權。旅游法保護游客權益,沒有前提條件。
(新華社記者 壯錦)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廣州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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