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之四
摘要:第四節 建筑高度第二十七條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建筑物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抗震、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第二十八條 飛機場
第四節 建筑高度
第二十七條 建筑高度不應危害公共空間安全,建筑物高度除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抗震、城市設計等方面的要求外,應同時符合本規定。
第二十八條 飛機場、氣象臺、電臺、無線電通信(含微波通道)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建筑工程,應符合有關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和建筑保護單位周圍的建筑控制地帶內,新建、改建建筑物應符合建筑和文物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應按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五節 城市景觀與環境
第三十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各項規劃設計、工程建設,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含專項規劃)、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對城市空間環境的要求。
第三十一條 新建建筑應體現城市風貌和地方文化特征,建筑風格及色彩應滿足《駐馬店市總體城市設計》的要求。
第三十二條 各類建筑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建筑設計方案時,其總平面圖設計應反映地塊及周邊的地形地貌和相鄰建筑與建設條件,并研究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以及與城市基礎設施的銜接。成片開發的住宅建筑和多層、高層建筑,應重視規劃平面布局和景觀設計,并與相鄰建筑和景觀環境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 沿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筑,應當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連續性,不宜設置開敞陽臺;沿河道兩岸的建筑,應當保持生態景觀廊道的通透性;沿各類城市公園、廣場周邊的建筑,應當與公園、廣場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四條 臨次干道以上等級兩側不應設置鍋爐房、廚房間、污水池等有礙城市景觀、市容衛生的附屬設施。配電室、變電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層,確需獨立設置的,要根據消防、噪音、間距等規定進行布置,其外部形象應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
工業項目根據工藝流程需要,確需設置相關附屬設施,應專項研究確定。
第三十五條 新建低、多層住宅宜采用坡頂,并宜采用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
第三十六條 建筑的夜景設計應符合《駐馬店市城市夜景照明設計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
第三十七條 毗鄰城市道路或廣場建設的公共建筑,臨道路或廣場一側不宜修建實體圍墻,宜透空透綠。
第三十八條 對臨街建筑物進行改造的,改造建筑的造型、色彩應符合城市設計,并經市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
第三十九條 臨街多層住宅建筑長度不宜超過90米,高層住宅建筑長度不宜超過70米。
第四章 公共服務設施
第四十條 駐馬店市公共服務設施分為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文化設施、體育設施、社會福利設施、商業服務設施和行政管理設施共7類。
公共服務設施的配建除符合駐馬店市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及國家相關規范外,同時應符合本規定。
第四十一條 中小學周邊宜規劃布置停車場地。學校運動場地與鄰近住宅要保持一定距離。
第四十二條 社區(辦公)服務用房按以下標準配建:人口規模在500戶~1000戶的居住小區,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150平方米;人口規模在1000戶~1500戶的居住小區,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300平方米;人口規模在1500戶以上的居住小區社區(辦公)服務用房建筑面積不小于400平方米。
第四十三條 城市社區體育健身設施可設置在適宜的公共綠地中,可根據需要設置在室內或室外,其室外用地面積與室內建筑面積應符合《城市社區體育設施建設用地指標》。
第四十四條 住宅區商業配套按照控制性詳細規劃的要求,布局宜集中分布,宜建設居住區商業內街,減少沿街商業的設置,小區沿街商業長度不得超過小區臨街總長度的二分之一,并不得臨道路交叉口禁開路段設置商業門店。
第五章 道路交通
第一節 城市道路
第四十五條 交通規劃應與其他相關專業規劃相銜接,按照全面規劃、綜合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綜合組織施工,避免重復開挖道路。(未完待續)
責任編輯:yss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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