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轎車被盜物業被判賠償
摘要:關注物業服務管理系列報道之十七業主轎車被盜 物業被判賠償□胡江濤 文/圖 業主財物丟失,物業往往要承擔責任。轎車被盜 業主狀告物業前不久,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
關注物業服務管理系列報道之十七
業主轎車被盜 物業被判賠償
□胡江濤 文/圖
業主財物丟失,物業往往要承擔責任。
轎車被盜 業主狀告物業
前不久,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個終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王夢(化名)86377元。至此,王夢心中的一塊石頭終于落了地。
2009年,王夢的父親在上蔡縣購買了一套商品房。
2011年,王夢的父親入住,并按時交納物業管理費。
2013年1月23日23時,王夢忽然發現自己的凱美瑞轎車不見了。
王夢及時報了警。公安機關立案后,至今未能發現被盜車輛,也沒有查找到犯罪嫌疑人。
王夢認為自己交納了物業費,小區物業統一管理不規范,在管理中監管不當,且自己的車輛登記有車牌號,物業公司存有記錄。院內停車處的路燈長期不亮,沒有及時更換,物業人員沒有做到訪客一人一登記,保安沒有全天24小時巡查,監控錄像不清晰,沒有及時更換。小區物業公司應該賠償她的損失。
王夢還認為,由于小區物業公司疏忽大意,沒有及時發現犯罪嫌疑人,給犯罪嫌疑人提供可乘時機,變向地幫助犯罪嫌疑人盜車后開出小區。這一系列的過錯,不僅讓自己的財產遭受損失,還給公安機關破案造成了很大的不利。
因此,王夢將小區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小區物業公司賠償損失11萬元,并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法院判物業公司賠償8萬余元
在法庭上,作為被告的物業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小區物業認為公司管理制度健全,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且車輛丟失尚未破案,雙方簽訂的服務合同也沒有車輛保管的義務,所以不應對丟失車輛承擔責任。
上蔡縣人民法院認為,王夢和小區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為有效合同,雙方應按協議履行義務。因物業服務合同中該小區內物業管理服務內容包括門崗值班、物業管理區域內巡視、公共監管、同時協助公安部門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等內容,所以小區物業公司應當提供符合約定的安全防范服務。但是,小區物業公司在路燈公用安全防范設施出現故障后,未能及時維修。公安機關提供的材料證明,物業公司對出入小區的車輛未進行嚴格登記管理,小區內保安巡邏不及時,對小區內車輛管理、安全、防范、協助管理公共秩序等方面有瑕疵,違反了雙方服務協議的約定。
上蔡縣人民法院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規定,綜合各方面因素,判決小區物業公司承擔50%的責任,賠償王夢86377元。
小區物業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述。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物業應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針對王夢和小區物業公司之間的案例,河南筑夢律師事務所主任何銀富提出了自己的觀點。
何銀富說,王夢同父母一起居住,而其父親按時交納物業費,可以認定王夢和小區物業公司之間已經形成了物業服務法律關系。到底小區物業公司是否應該賠償王夢損失,這需要看物業公司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是否包含安全保障義務。
“如果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了其應協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且做好了安全防護工作的話,那么物業公司可以拒絕賠償王夢的損失。”何銀富說,就王夢的案件來說,公安機關認定小區物業公司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因此,法院認定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這是法院判決的重要依據之一。
何銀富說,物業公司負擔的賠償責任如何確定也是一大爭議問題。物業公司負有的是協助安全保障義務,應在合理限度內,根據其過錯程度,在其能夠防止或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責任編輯:fl
(原標題:駐馬店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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