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被寫入"兩高"報告 當事人張志超申請國家賠償
摘要: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說,獲釋幾個月里,張志超的身心狀態一直沒有恢復好。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協商。
今年被寫入“兩高”報告的“張志超案”當事人張志超,正式申請國家賠償,金額為788.9萬元。他的國家賠償申請書已于今天(6月1日)下午遞交山東省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
他申請的788.9萬元國家賠償,包括5449天的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1889440.75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600萬元。他的代理律師袁楓對記者說,張志超還請求原辦案機關通過《人民日報》《中國青年報》等媒體公開賠禮道歉。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今年向人大代表所作的工作報告中都提到了“張志超案”。2005年,臨沂市臨沭縣第二中學分校一名女生失蹤后死亡。當地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時年不滿16歲的高一學生張志超涉嫌強奸并致人死亡。2006年3月,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張志超無期徒刑。
2011年,服刑中的張志超在與母親的一次會見中突然開口喊冤。2015年5月27日,《中國青年報》刊發《迷霧重重的中學生奸殺案》,報道了“張志超案”的疑點。經最高人民法院指令,2020年1月1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對15年前的案件再審,張志超被改判無罪。法院告知他,可以向原審法院申請國家賠償。
5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自當日起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的賠償金標準,為每日346.75元。
袁楓律師表示,張志超因強奸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致使他的名譽受到嚴重損害,其近親屬也一直飽受精神摧殘和鄰里閑言閑語的打擊,造成了不可彌補的嚴重后果。張志超的父親、祖父、祖母、外祖母在他服刑期間相繼去世,他身心所承受的苦難和傷害是無法衡量的,應當提高本案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數額。
除了國家賠償申請書,31歲的張志超還向臨沂中院提交了一封親筆信。他在這封信中說:“從少年到青年,人生中最寶貴和美好的時間,我全部是在監獄里度過。”他說,如果沒有冤案,他可能考入了大學,或者學了一門技術,有了謀生的能力,也會擁有家庭,過著平凡的生活。
張志超的母親馬玉萍說,獲釋幾個月里,張志超的身心狀態一直沒有恢復好。“他的頸椎和肺都不好,胸椎已經有些變形。”他晚間依然會失眠,有時會從夢中驚醒。他曾設想要學一門手藝撐起家庭,但目前仍在家休養。
“我不要賠償,只要能把他的15年還回來。”馬玉萍對記者說,“15年是能用金錢衡量的嗎?他進去的時候還沒有成年,對一個人的影響、對他的打擊是終身的,那是一兩年能忘的嗎?”
國家賠償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并可以與賠償請求人就賠償方式、賠償項目和賠償數額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協商。(記者 劉言)
責任編輯:劉銀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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