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廣場舞擾民最高罰款2萬元
摘要: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八條: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警車、消防救援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等部門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報器。
12月20日下午,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在北京開幕,一系列備受關注的法案提請審議。此次提請審議的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審稿,加大了對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等社會生活噪音違法行為的處罰。
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八十二條規定 ,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在治理機動車轟鳴“炸街”擾民方面規定,草案規定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規處罰。
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七條:機動車的消聲器和喇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禁止駕駛拆除或者損壞消聲器、加裝排氣管等擅自改裝的機動車以轟鳴、疾駛等方式造成噪聲污染。機動車應當加強維修和保養,保持性能良好,防止噪聲污染。
噪聲污染防治法草案第四十八條:機動車、鐵路機車車輛、城市軌道交通車輛、機動船舶等交通運輸工具運行時,應當按照規定使用喇叭等聲響裝置。警車、消防救援車、工程救險車、救護車等機動車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國務院公安等部門的規定;非執行緊急任務,不得使用警報器。
(據央視)
責任編輯:付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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